從5月1日起交通違法處理有變化!這種違章不處理小心罰款要翻倍!

交通違法處理目前主要有線下和線上處理,不過這些業務主要是針對在本地區的一些違法行為。如果是異地的交通行為處理起來相對比較麻煩,因為全國很多地方還是“各幹各的”,異地的交通違法行為就必須要回到違法地進行處理。這種處理方式是非常耗時耗力的,效率也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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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有關部門發出通知,至2020年起非現場的交通違法行為可在全國範圍內跨省處理了。也就是說在異地的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在全國任何一個地方就可以處理了,這無疑是一個利民便民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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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全國處理只能是“非現場”的交通違法行為。那麼所謂的“非現場”的交通違法行為是什麼意思呢?所謂的非現場一般是指被交通監控設備所拍攝到的違法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電子眼拍攝到的違法行為,這類才能夠在異地進行處理。而對於現場被警察蜀黍查處的交通違法行為,那麼仍然還是按照原來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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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交通行為的違法行為處理一般是罰款和記分,而駕駛分一個年度週期內只有12分,目前有一些地區在試運行學習減分和參加義務活動減分的措施只是一個減分措施,並非是增加了駕照分,這些措施也僅僅是針對一些輕微違法。有些駕駛員為防止自己的駕駛分被記完,往往會選擇在記分週期要滿的時候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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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記分週期要滿一年的時候進行處理能夠把控好自己的駕駛分不被記完,不過有些時候一些違法行為不進行處理,那麼則可能會導致罰款翻倍。目前有些地區在試行交通違法行為30日內必須處理完畢的規定,也就是說交通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時間沒有處理,那麼很可能會繳納滯納金,甚至被採取其他措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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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區沒有試行這種規定,但是有兩種違法行為必須要及時處理,否則會繳納滯納金,這兩種分別是《違法停車告知單》和《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如果收到的是這兩類,那麼就必須按照上面規定的日期進行處理,否則就會每日產生3%的滯納金。因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條和109條的規定,領取到處罰決定書15天內不處理的,每天會產生3%的滯納金,加罰金額不得超過罰金本身。在此需要提醒線下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朋友,如果在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完畢以後需要及時到銀行繳納罰款,否則依然會被收取滯納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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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就不存在這些問題了,不論是異地辦理還是收取滯納金對不沒有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朋友來說這些都不是問題。所以開車還是要保持良好的駕駛習慣,避免出現違法行為,交通違法行為不僅要被罰款,還會被記分,同時還有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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