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中國喬丹終審敗訴,“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北京時間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我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被訴裁決、一審、二審判定確定實際和適用法令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本判定為終審判定。

“我國喬丹”敗訴,澄清了一些長期存在的法令認知爭議。比如“我國喬丹”的” QIAODAN”儘管與喬丹“JORDAN”有所差異,但從最高法的終審判定來看,明顯不再採納“我國喬丹”關於兩者毫無相關的辯解理由,而是確定其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擦邊球行為,已經構成了對美國AIR JORDAN品牌知識產權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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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我國喬丹”與“美國喬丹”之間沒有任何“親戚”聯繫,但“我國喬丹”卻打著“喬丹”旗幟存在多年,不能不說其“商業碰瓷”行為是在鑽法令空子。好在,這一“傍名牌”行為終被制止,也為後續其他同類知識產權爭議提供了司法監管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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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此次判定,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晉級相關法令認知。不少人誤認為, “我國喬丹”式行為與直接“盜版“國內外名牌的做法比較,有其實際合理性。比如,由於品牌英譯名存在細微差別,“我國喬丹”就自認與“美國喬丹”歸於不同品牌。這樣的“小聰明”,真的可以得到認可嗎?這樣令人啼笑皆非的邏輯,不能不讓咱們聯想起 “超熊”洗衣液、文學領域的“全庸”“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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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碰瓷“行為過度寬恕,明顯不利於保護知識產權,也會給我國以知識產權為中心的產業轉型帶來損失。最高法關於“我國喬丹”的終審判定,表現了司法部門對知識產權的切實保護。咱們應該構成的一致是,侵權就是侵權,耍小聰明“傍名牌”不會有出路。

而咱們也等待,這一案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可以敏捷普及開來,在同類知識產權爭議中發揮更大效果。社會各界也應以此案為標本,加大關於各類知識產權爭議的深入研究,根據法理給出更契合知識產權保護方向的界說,讓我國知識產權環境持續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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