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你以為你只是出軌,實際上是違法犯罪!

或許你會覺得有些匪夷所思:找“小三兒”是違法犯罪行為?

按照慣例,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老王今年四十歲,有家有室,但是夫妻關係比較冷淡。老王和妻子每天的對話無外乎柴米油鹽,侷限於瑣碎生活,早已沒了當初的感覺。而與此同時,老王在公司裡結識了新來的同事小娟。小娟溫柔聰慧,由於初來乍到、不熟悉工作,經常向老王請教,而老王也樂於為她解答問題。時間一長,小娟越發依賴老王,老王也很心動。小娟明知老王有家室,但仍然不為所動。終於,兩個人表明心意,在外同居了。

他們在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對外宣稱是夫妻倆。在鄰居們的眼中,這家的丈夫工作很忙,時常不在家,但夫妻感情不錯。而老王,他盡享齊人之福的同時,總覺得對小娟有些愧疚,可是小娟卻十分體貼地說:我不要求你離婚,畢竟,嫂子跟了你這麼久。

老王總覺得這是“男人經常犯的錯”,也是一個純粹的“私生活”問題。直到法院的傳票寄來,老王幾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重婚罪?


提醒:你以為你只是出軌,實際上是違法犯罪!


那麼,老王真的成了“犯罪分子”了嗎?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重婚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指的是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

無論是“拘役”還是“有期徒刑”,都屬於刑事處罰,因此,我們可以說,“重婚者”須判刑。而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或許有的朋友會問:現在中國不是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嗎?為什麼“事實婚姻”也能算作“重婚”呢?

這就是民刑的規定不同。法律不認可的事實婚姻,指的是《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而是按照非法同居處理。但是在《刑法》中,就算沒有和第三者去婚姻機構登記,只要事實上二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仍然可以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犯罪客體,也就是說重婚這種行為所損害的,是我國現行一夫一妻制的夫妻關係制度。重婚,這種破壞制度的行為被刑法所規制,是為“犯罪行為”。

是不是說,只要我有了婚外情,就一定是犯罪了呢?

答案是不一定。我們來看看這個“三層樓”。

提醒:你以為你只是出軌,實際上是違法犯罪!

單純的“已婚者與他人發生關係”,不觸犯法律,僅僅違反道德規範。

“已婚者”與他人同居,但並非以夫妻名義,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並不是犯罪。而如果以夫妻名義對外公開同居,則可以構成重婚罪。

本案中,老王作為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其行為屬於重婚罪。而小娟明知老王已婚的婚姻狀態,仍然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其行為同樣觸犯了《刑法》,構成重婚罪。

那麼,重婚罪如何立案呢?是我們等著警察來“抓捕歸案”嗎?

老王接到了法院傳票,才知道自己以涉嫌重婚罪被起訴。如果老王仔細閱讀,就會發現,案子的“原告方”是自己的妻子。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提醒:你以為你只是出軌,實際上是違法犯罪!

重婚罪案件,屬於自訴案件。

中國的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這裡的告訴不讀輕聲),如一般傷害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虐待案、遺棄案等。

但是,不同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婚罪,群眾、社會團體等也可以提出控告,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就是說,重婚罪屬於可以自訴,不是隻能自訴。

本案中,老王的妻子主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行使了自己的權利,而如果老王和小娟所住小區的鄰居報警,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如果能夠認定其情節嚴重,也可能變成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如果接到傳票後,老王假裝沒看見,開庭時不出庭,會有什麼後果嗎?案件會不會被迫停止審查,從而無限期休庭呢?

當然,親愛的讀者肯定會嗤之以鼻:這種想法不切實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四條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

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老王執意不出庭,則可能會被法院拘傳。就算把老王和小娟都“判刑”了,老王和原配妻子的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呢?這個,就要看他們倆的意願了。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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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所以,老王妻子可以據此提出離婚,並且有非常大的把握可以成功,同時,還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索要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老王的經歷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鋃鐺入獄苦伶仃。早知如此,當時何必拎不清!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無論如何,都不至於將婚姻,這種本來屬於個人自由處分的“小事”,變成破壞婚姻制度和觸犯刑律的“大事”。

提醒:你以為你只是出軌,實際上是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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