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進行結婚登記,彩禮可以要求全部返還嗎?

未進行結婚登記,彩禮可以要求全部返還嗎?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那麼給付彩禮後,未進行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能夠要求返還全部彩禮嗎?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餘某和嚴某於2017年自由戀愛,2018年5月舉行訂婚儀式,男方餘某給付女方嚴某彩禮168000元,女方實收80000元,男方還為女方購買了價值33580元的四件金器,女方為男方購買了金項鍊一條。後因雙方性格差異太大未能進行結婚登記,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拒絕返還。男方遂訴至法院,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還彩禮88000元及四樣金器。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並不包括雖未登記,但已經同居生活的情形。本案中,餘某和嚴某訂婚後雖未進行結婚登記,但已經開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間曾導致女方流產,對女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女方雖應返還彩禮,但不應該全部返還,而是根據未能進行結婚登記的原因、雙方過錯程度、經濟能力酌情返還。在承辦法官耐心的釋法說理之下,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返還原告彩禮人民幣27000元;雙方互相返還金器,並當庭履行完畢,做到了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結婚給付彩禮的習俗普遍存在,有些地區彩禮的數額還比較大,後因種種原因未能進行結婚登記而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有上升趨勢。

從性質上來說,彩禮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給付彩禮後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則所附條件沒有成就,給付彩禮的一方有要求返還彩禮的權利,法院對此應予支持。但是返還彩禮的具體數額,應結合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原因、雙方的過錯程度、有無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對女方身體造成傷害等因素綜合考量。

同時,法官提醒結婚男女應崇尚文明節儉的婚姻禮俗,移風易俗,樹立正確的婚姻價值觀念,自覺抵制高價彩禮、鋪張浪費、低俗婚鬧、隨禮攀比等不正之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