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而別,聯繫不上了,怎麼辦?


員工不辭而別,聯繫不上了,怎麼辦?

實務中經常有HR問及,員工不見了,聯繫不上,不來上班很多天,想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但無法通知到本人,應該怎麼辦。還有部分員工,故意不接收用人單位的通知。

這樣的問題在企業的日常人力資源管理中經常遇到。如果不能及時聯繫到勞動者本人,可能會有極大的風險。雙方的勞動關係一直存續,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也在延續。由於無法聯繫本人,想做出相應的決定,也無法實現。

這個問題如果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就能較好的解決,至少能讓企業的這項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有一定訴訟經驗的HR知道,在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時,仲裁或法院會讓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之所以要確認送達地址,一方面是為了準確聯繫到各方當事人,提高辦案效率。另一方面是當出現無法聯繫當事人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將訴訟程序進行下去。依確認的送達地址確認後,申請人或原告不出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申請人或被告不出庭的,可進行缺席審判。

我們也可以採取這樣的方式來規避送達不能的法律風險。這就涉及到勞動合同條款的制定問題。

通常情況下,大多數企業使用的勞動合同為各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這樣的合同適用於大多數企業,沒有特殊針對性,且對勞動者是比較有利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所以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進行變動。

針對以上問題,可以在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送達地址進行確認。

具體約定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送達地址均按該地址進行,如勞動者變更通訊地址的,應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未能通知的,用人單位可按原地址送達。送達後如發生退件或拒收,視為已經送達”。

同時,在合同中約定緊急聯繫人,並將處理緊急事務的權限委託給緊急聯繫人處理。可以約定為,“勞動者同意,在其處於聯繫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疾病、發生意外事故、喪失人身自由等情況時,委託緊急狀態聯繫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聯繫電話)作為勞動者的受託人,該受託人享有全權代理處理本合同項下所涉一切問題的權限,包括但不限於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談判、和解、代為收付有關款項及代為收發有關文書等權限”。

送達地址和緊急聯繫人的約定至關重要,通過一個簡單的方法,就可以使單位化被動為主動,避免因聯繫不暢帶來的法律風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