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耄耋夫妻留下感人遺囑,未料十餘年後引發後輩爭房之戰

耄耋夫妻風雨同舟、相濡以沫幾十載,過世前留下感人遺囑。未曾料到十餘年後,當初的遺囑卻引發後輩爭房之戰,多方協商無果之下訴至法院,恩恩怨怨、孰是孰非,究竟如何決斷?

耄耋夫妻留下感人遺囑

北京的顧爺爺與王奶奶六十年前相識相知結為連理,其時顧爺爺身邊帶著五個尚未成年的兒女,而後夫妻二人風雨同舟、相濡以沫,共同撫養五人長大,並未再生育子女。

北京耄耋夫妻留下感人遺囑,未料十餘年後引發後輩爭房之戰

1995年11月6日,身患頑疾的顧爺爺感到身體日漸虛弱,想到即將與親人陰陽兩隔,在一次手術前,給五個子女寫下《預囑》:

“我自幼參加革命,嚴以律己,廉潔自守,贍養汝祖父母含笑歸西,撫養你們成材,看到孫輩茁壯成長,昂首憶往昔,含笑看今朝,無憾無愧。這次手術,切除隱患,都是有名專家治療,倘有不測,亦應感謝他們。婉柔與我相隨相處幾十年,對你們亦倍加愛護,你們應一如既往,致敬致孝使其安度晚年,以慰我心。我一生清廉,微薄積蓄,住房,書籍等遺物留於婉柔,以做紀念,使其安度晚年。特此預囑。父顧瀚文手書。”

1997年4月30日,顧爺爺終撒手人寰。

此後,王奶奶也久病不愈,漸感身體衰弱,2002年1月1日,王奶奶也給親人們寫下一封遺囑:

“我與先夫顧瀚文風雨同舟,相濡以沫幾十年,共同生活近半個世紀。雖有繼子女顧家兄妹五人,但早已各立門戶,離家太遠,難以照顧,只有節假日來家探望。邁入晚年,日常生活都由王偉澤和王浩軒一家照顧,承歡膝下。尤其王浩軒一家,先夫去世後又承擔了對我全部日常生活的重託,供、需、急、病,朝夕相處,雖系姑侄,近如母子,極盡贍養之誼,使我安渡了晚年。近年來,久病不愈,身心力漸不支,特將後事安排如下:

1.我去世後,不舉行任何儀式。骨灰與先夫骨灰一同撒入大海,這亦是先夫生前遺願。

2.先夫生前留有遺囑,睹物思人,相伴至今未予處理。先夫的印章、遺像、各種榮譽證書、裱剪貼、文稿等,有保存價值的保存,如何保存,顧家兄妹磋商。

3.先夫衣物連同現有衣物等,由顧家兄妹各自按其喜愛和所喜需自行選取,以做紀念,餘下的由王浩軒、王偉澤、王曉震處理。

4.優惠價購買的現住房一個單元,贈與王浩軒,但王浩軒應將其租用的現住房轉與王偉澤使用。

5.現有儲蓄:儲蓄無多。我與先夫皆屬工薪階層,國家幹部。晚年又多病,不少藥品為自費藥物,用去一些積蓄。現僅有現金、國庫券幾萬元。顧家兄妹都無所需,只有顧家老五顧心念情況特殊,故留與她壹萬元,做為他日謀生之急需。其餘贈與王浩軒、王偉澤做為其創辦企業的基金,以促其宏圖得展,從而實現我與先夫的遺願。”

留下遺囑不久,2002年10月9日,王奶奶也因病去世。

十餘年後房產起糾紛

就是老夫妻的這兩封感人遺囑,不料卻在十多年後,引起了顧家五兄妹與接受房屋遺贈的王奶奶的侄子王浩軒的糾紛。

2017年,顧家五兄妹將王浩軒訴至法院,並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父母留下的房屋由己方顧家五兄妹繼承,歸五人共同共有;2.要求訴訟費由王浩軒負擔。

北京耄耋夫妻留下感人遺囑,未料十餘年後引發後輩爭房之戰

五人提出,父母去世後留有房屋一套,當時顧家老五顧心念在監獄服刑。考慮到顧心念丈夫已與其離婚,她將來無房可住,其餘四人商議將該房屋留給她出獄後居住。2010年12月20日,顧心念出獄後,打算去該房屋居住,卻發現已由王浩軒佔有使用。顧心念與王浩軒交涉,王浩軒稱姑姑設有遺囑將該房屋指定由他繼承,並出示遺囑複印件,我們五人對此均不予認可,多次與王浩軒協商騰房未果。現該房屋已被列入危改項目範圍。我們認為,母親去世十多年,王浩軒從未與我們主動提及過受遺贈之事,時隔多年後才在我們的追問下出示遺囑,其未在法定時間內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從未主動與我們協商過房屋過戶事宜,實際上已經放棄受遺贈,故房屋應當由我們五人共同繼承。

對此,王浩軒則予以反駁,稱自己已於2002年11月16日在遺囑執行人的見證下,簽署了《接受王婉柔姑姑遺贈房產的聲明》,而且顧家五兄妹早已知道遺囑的存在,歷經多年五人從未提出遺產繼承要求,表明他們早已接受了遺囑的執行。這次提起訴訟的真正原因是涉訴房屋已被列入危改項目範圍內,五人認為有利可圖,故請求法院駁回顧家五兄妹的訴訟請求。

同時,王浩軒提供了相關書面材料證據:

1.王婉柔書寫的委託書,內容為:“王曉震侄兒:我委託你和志彬作為我遺囑的執行人。姑母王婉柔。”

2.2002年11月16日,王浩軒書寫的《接受王婉柔姑姑遺贈房產的聲明》,內容為:“王婉柔姑姑遺囑執行人王曉震、王志彬先生:根據王婉柔姑姑的遺囑安排,本人王浩軒願意接受姑姑遺贈給本人的房產。並同意在辦理上述房產過戶手續的同時,將本人租住的單元轉給王偉澤承租。特此聲明。”

3.2003年9月25日,顧心念在獄中親筆書寫的委託書,內容為“根據我母親王婉柔的遺囑內容,我於2003年8月20日左右通過電話與四位哥哥姐姐進行了協商,大家均同意遺囑中的安排。”

4.2011年1月21日,王浩軒、王偉澤(移交人)、顧心念(收款人)與王曉震、王志彬(遺囑執行人)簽訂《資金交付備忘錄》,內容為:“1.根據王婉柔老人的遺囑,‘留與顧心念1萬元’。2.根據顧心念的實際情況,王浩軒、王偉澤放棄王婉柔老人所留資金中的2萬元。3.王婉柔老人所留傢俱等浮財,折價34496.8元。以上三項合計共:64496.8元,全部交付顧心念。”

法院觀點:兩個月內接受遺贈,有效!

法院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另外,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北京耄耋夫妻留下感人遺囑,未料十餘年後引發後輩爭房之戰

該案中,涉案房屋系顧爺爺與王奶奶的夫妻共同財產,顧爺爺生前留有自書遺囑,表示將住房留給妻子王奶奶。王奶奶生前亦留有自書遺囑,表示將房屋遺贈給侄子王浩軒。王奶奶於2002年10月9日死亡,王浩軒於2002年11月16日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現顧家五兄妹要求由其繼承房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駁回顧家五兄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408元、鑑定費7000元、鑑定人出庭費1500元,均由顧家五兄妹負擔。

看罷本案,不知大家有沒有get到關於遺贈的注意事項呢?那就是——對於受到的遺贈,一定要做出接受的表示才有效,而且要在知道受遺贈後的兩個月內做出表示,否則將視為放棄受遺贈!

本案中的受遺贈人老人的侄子即是在規定時間內在遺囑執行人的見證下籤署了接受遺贈的聲明,在後來鬧上法庭後有效反駁了老人五位子女的質疑,進而合法繼承了遺產。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案件來源: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的真實案件。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