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做客直播间,深度解读“非法集资”

《检察院线》第二季开播了!这是一档检察官普法栏目,由延安市融媒体中心FM107.7和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作,这季为期一年的24期节目希望给听众朋友们带来更多有用的法律知识。今天的嘉宾是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马婷,FM107.7主持人杨萌萌担任主持。

检察官做客直播间,深度解读“非法集资”

检察官做客直播间,深度解读“非法集资”

本期访谈主题:聚焦“非法集资”

分享内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表现特征,非法集资的作案手段,非法集资为何屡禁不止,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等。

【杨】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延安市融媒体中心FM107.7和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作的《检察院线》第二季开播了!这是一档检察官普法栏目,希望通过这季为期一年的24期节目能给听众朋友们带来更多有用的法律知识。

上一期做客《检察院线》的嘉宾是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王小荣,她主要为大家介绍了司法体制改革以后检察院业务职能及近年的工作亮点,让我们对于改革后的检察院职能定位和四大检察有了清晰的认识。

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马婷,请她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马】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非常有幸参加《检察院线》第二季,我也很高兴和大家进行交流学习,希望通过我们近几年办理的典型案件给大家以案释法、答疑解惑。

【杨】我简单介绍一下马婷检察官的情况, 200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同年考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以来一直在刑事业务部门,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18年负责“宝塔春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2018年被评为延安市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2018年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2019年全省“红领巾法学院”活动先进个人,2020年研发的法治课《关于性侵害 那些电影中的故事》获全省检察机关“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精品课程,是一名优秀的女检察官。

【马】你过奖了,我们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有很多优秀的检察官,而我只是其中的一个,在之后的节目中,将会有更多优秀的检察官给大家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学法用法水平,让更多的听众了解检察院,认识这些优秀的检察官。

【杨】2016年您也做客了第一季《检察院线》,当时跟听众朋友们分享了什么法律常识呢?

【马】上一季我主要给听众朋友们讲解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我院的党建工作。相信听众朋友们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危害和法律后果已经比较清楚了,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根据法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

【杨】是的,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在这里我们节目再次提醒听众朋友们,加强自我约束,杜绝侥幸心理,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拒绝酒驾。那么,这一季《检察院线》您给听众讲解哪个罪名呢?

什么是非法集资

【马】这次给大家介绍的是近年来高发的经济类犯罪,违法集资类案件。这类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杨】是的,据听众朋友反映,有时候会接到过这样的电话,电话的那端号称是理财师的人,会积极的推荐一款年收益率很高的理财产品,并信誓旦旦的向你保证,此款理财产品安全无风险:你能追溯这笔钱的去向、时时了解收益等等,关键是投资金额起点低、对投资周期没要求。这就是非法集资么?

【马】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类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您刚才提到的情况,只是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手段的一种。刑法上的集资诈骗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集资诈骗行为都包含在非法集资行为之内。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杨】好的,法律规定很明确,但从字面意思上有些难以理解,你是否可通俗的讲解一下什么是非法集资呢?

【马】为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都先后出台过工作意见和司法解释。我就通俗的给大家讲解一下,典型非法集资活动的“四部曲”。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的表现特征

【杨】听你这么讲解非法集资的四部曲,我们对非法集资行为就有更好的理解,相信听众朋友们通过这样讲述也明白了什么是非法集资行为,那么咱们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有没有办理过非法集资的案件呢?

【马】我们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承担了全市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案件量较大,从时间上看,从2016年以来非法集资的案件逐年上升,从案件类型上看,非法集资的类型越来越多。从案件情节上看,涉案人数增多、涉案资金增大。办理了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予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这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办理过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也办理过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比较难以被识别。

【杨】咱们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很辛苦啊。听你刚才的讲解,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容易鉴别,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不易识别了。那么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它又有什么特点呢?

【马】除了《刑法》的规定之外,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集资诈骗类犯罪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应具备的核心条件进行了规定。它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就是说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来说:非法性就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就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作案手段

【杨】国家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来惩治非法集资行为,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那么非法集资又有哪些犯罪手段呢?如西安的联合学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超130亿,参与集资人数超10万人,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都有哪些类型呢?

【马】通过典型案例分析,非法集资一般有以下几类犯罪手段,我院办理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第一、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特征是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第二、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第三、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第四、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第五、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似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杨】是否有其他手段?

【马】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法集资类案件也从最初的单一模式披上了高科技的外衣。比如违法众筹。在众筹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乱象也夹杂其中。由于没有明确定义和法律约束,不少机构将众筹产品包装后披上“违法”的外衣,甚至走在了“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的边缘。例子:一元购、虚假股权投资。

再就是网络借贷。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例子:e租宝案件共涉及用户901294个,累计充值581.75亿元,累计投资745.11亿元,其中约有15亿元被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于赠予妻子、情人、员工及个人挥霍。“e租宝”事件警醒我们,要警惕、防范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的非法集资。

近期比较高发的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现货行业的业务模式包括农产品、家产品、金属类(如黄金、白银、镍)、建材类、原油、沥青等品种。现货投资号称可以在短期内可以获利数十倍,但平台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修改行情的K线图,以控制投资者和误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通过与客户对赌的方式获利。

非法集资为何屡禁不止

【杨】我们天天在宣传劝诫群众要远离非法集资,怎么依然有这么多人前赴后继的陷入非法集资。为什么在国内会有如此多的非法集资现象?

【马】普通人之所以会上当、被骗子利用,其实是分内因与外因的,比如:信息不对称,越是落后的地方,非法集资现象越盛行;追求高收益,总希望能够快速致富;特别要小心的是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赚一笔后成功抽身;还有责任推脱心理,想着亏了钱就是别人和政府的错,事后不断的去找有关部门闹事。其实在国内主流的投资渠道不少,大家是觉得主流的方式来钱慢,才会被一些歪路子吸引。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真是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道理,那么除了对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非法集资还有那些危害呢?

【马】非法集资的危害: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会有集资参与人集体涉访涉诉的情况。4.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点,是我最想强调的。

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

【杨】是的,由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社会性,就导致集资人数众多,涉案资金巨大,一旦非法集资案件形成,就意味着一部分公众的资金受到损害,那么对于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你有什么建议呢?

【马】一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社会公众要对相关公司企业的资信、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等进行深入了解,判断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对所谓“高回报、保本金、低门槛”“钱生钱、利滚利”等诱惑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理性选择投理财渠道,保住手中的血汗钱、养老钱。

二要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的典型事例案例,主动学法知法守法。社会公众要加深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常用套路以及非法集资目标群体、常用包装、布局施压等特点,了解投资理财风险点,自觉远离、抵制非法集资。比如,对打着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养老产业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对不定期组织的考察投资项目、旅游、聚餐、送礼品、返点、等非法集资套路就要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

三要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良性互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关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两微一端”等,进一步了解法律政策界限和投资理财风险。对以金融创新为名的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集资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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