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麗江反殺案:唐雪不應為後果無法自由決定的防衛行為承擔責任

在麗江90後退役女兵反殺案中,當前整個社會輿論普遍支持唐雪構成正當防衛,社會大眾對認定正當防衛的呼聲和訴求非常強烈,並從價值、立場、事實、法律等側面為構成正當防衛尋找出了諸多理由和支撐。

但作為一名職業辯護律師,胡延美律師認為唐雪構成正當防衛的最強甚至唯一理由只能是:唐雪無法自由決定防衛的結果,對防衛結果缺乏控制力,且出現李某湘死亡的結果並不是唐雪追求的,也非大概率事件。若該案的情境是,唐雪有足夠的能力對結果進行控制,自由決定殺死或不殺死李某湘,而其選擇殺死李某湘;哪怕她做出該決定的真實動機確實是制止不法侵害,我想絕大部分網友也是不會支持正當防衛的。因為李某湘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再大,也遠未大到需要確鑿無疑殺死他的地步!

基於李某湘的衝動情緒、身體條件(高達1米9,且是練體育的)、前期施暴程度(用刀砍壞唐家大門、踢唐雪腹部)因素判斷,李某湘的人身危險性還是很大的,對唐雪及家人人身安全威脅也是較嚴重的,但該嚴重程度遠未到殺人、行兇的程度。主要原因在於:1、在前幾次接觸中,李某湘明顯具備更好的施暴環境,但其並未對唐家實施嚴重暴力,亦未造成傷害結果;2、李、唐兩家之間並無宿冤,也無深仇大恨;相反兩家系遠親,且父輩是發小,雙方家庭一直在積極平息事態,李某湘更多地是酒後失性,逞強鬥狠,撒潑掙面,並無殺人或嚴重傷人的動機和心理基礎,其持刀砍門更多地是鬥狠表現,不能反映其暴力和危險程度;3、李某湘的隨行人員已對其進行了較為有效的控制,比如讓其放棄刀具、拉拽不讓其攻擊唐雪。綜上,雖然無法排除李某湘掙脫拉拽,對唐雪及家人造成嚴重甚至致命傷害之可能,但該可能並不大。

同理,唐雪持刀出門,其持刀原因及意圖更可能是壯膽、展示防衛決心、防身、威懾,而妄言其一定是為了刺傷或刺死李某湘,也言過其實。雙方之間沒有這大的仇恨和矛盾,唐雪顯然也缺乏持刀傷人或殺人的經驗或心理準備。持刀傷人及殺人是一件恐怖而充滿罪惡感的事,絕不是靠一個正當理由可以輕易消除的。唐雪持刀的初衷大概率是展示而非使用,其效用是示威、壯膽、威懾而非傷人。

李某湘踢人,唐雪反擊,雙方打鬥在一起,此時李湘拿到刀揮舞,其揮刀行為應屬於緊張、激烈狀態下的應激或潛意識行為,缺乏明確的目的和判斷力。在此時間下,李雪沒有時間判斷用刀的效果,更沒有能力自由決定防衛的結果。所以,整個持刀防衛就是一個快速、激烈、無明確意識的過程,而致死也只是一個隨機的結果,充滿不確實性。

基於此,去過度誇大李某湘的危險性和暴力程度,為無限防衛尋找事實依據,或臆測唐雪故意傷害的動機,為防衛過當說理都明顯是走極端,是在誇大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惡性、理性程序和對事件的控制力,這對雙方明顯都是不公平的。

在這起突發的、短暫的(不到一分鐘)、激烈(1米9的體育男對1米7持刀女)的打鬥中,作為被動介入勿忙加入的一方,唐雪作出的只是潛意識、應激性行為,而非有意識的理性行為,我們不能以有意識的理性行為標準對其行為進行分析,判斷與追責,更不應當讓其對其無法決定的後果承擔責任。本案中,辦案機關認為唐雪構成防衛過當就是犯了這個錯誤。

正當防衛中,出現防衛人無法自由決定防衛結果的情形非常常見,很多受害人因擔心出現過於嚴重後果而不得不選擇放棄防衛,結果導致很多情況下,正當防衛規定形同虛設,正當防衛不能進行或不被認定,這是與我們設定正當防衛制度的初衷是相悖的,更是與我國當前激活正當防衛條例的導向是不符的。鑑於此,我們強烈呼籲我國法律對此類情況進行專門規定,明確規定“當某種防衛手段被證明存在現實必要性,防衛人不對其造成的本人無法自由決定的防衛結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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