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老人車禍死亡,賠償能“打折”嗎?

年近八旬的韓某患有癌症,因病情嚴重轉院治療途中發生車禍不治身亡。被死者家屬告上法庭後,保險公司以韓某死亡主因為自身疾病,交通事故參與度僅為20%為由,要求減輕事故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急救中心等全額賠償韓某家屬各項損失29萬餘元。


2018年7月,家住海安市的韓某因患食管中段癌住院治療,一個月後因肺部感染嚴重需轉院治療。途中,救護車駕駛員徐某在經過一路口時遇紅色信號燈繼續行駛,與一輛超載的重型貨車發生碰撞。事故致韓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事發後,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救護車駕駛員徐某、貨車駕駛員王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因當事人之間未能就事故損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韓某家屬將王某、急救中心和保險公司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經法醫鑑定,韓某死亡的主要因素為自身疾病,交通事故為次要因素,外傷參與度擬為20%。


法庭上,保險公司、急救中心辯稱,對於韓某的死亡,鑑定結論顯示交通事故的參與度僅為20%,因此事故導致的損害不足以導致韓某死亡,應考慮交通事故在韓某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減輕事故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一審對被告主張賠償損失考慮參與度的意見不予採信,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肇事者全額賠償原告韓某家屬29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保險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


保險公司上訴時提出,受害人韓某的自身健康狀況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該自身健康狀況不是源於人體自然老化或特殊體質,而是其患有足以導致損害後果擴大的重疾,已超過正常情況下的預期範圍。因此應當按照交通事故在韓某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在賠償金中作相應酌減。


對此,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韓某在轉院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儘管損害後果與其自身疾病惡化可能引發的臨床症狀相似,但疾病非屬韓某自身過錯,不應因此而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以鑑定意見認定的事故造成損害後果的外傷參與度比例為限,承擔賠付責任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轉自: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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