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憤青”能起訴我國索賠嗎?


“洋憤青”能起訴我國索賠嗎?


“洋憤青”能起訴我國索賠嗎?


“洋憤青”能起訴我國索賠嗎?


(需要事先說明的是,關於專業術語的解釋引用自法考四大本之《國際法》部分;案例及相關原理則翻譯自日本淺田正彥的《國際法》第二版;相關內容參考紹津主編《國際法》第五版等書籍。)

最近自媒體上滿眼都是今天美國因新冠病毒起訴我國索賠了,明天又是印度律師向國際法院起訴了等等,那麼從國際法的角度,外國人能否因病毒損害向我國索賠?外國法院、國際法院對主權國家是否有管轄權?儘管我不主張蹭熱點,但是對於相關的基礎知識還是應該提供給網友。

一段時間以來一直在琢磨如何寫才能令大家明白國際法的法理邏輯,做到心中有數不因此而焦慮。若採用所謂的法言法語寫,專業性看上去有了,但對普通人來說,感覺是在裝B。不過,如果採講“人話”的通俗言詞,專業人看了會評價為一個外行在胡說八道。

一時間一籌莫展,感覺老虎吃天無處下口。

於是狂翻國內外出版的《國際法》,當翻看日本的《國際法》時,突然感到有啟示,也許結合國際上的案例寫這篇文章,可能會通俗易懂。

儘管我不想過多的採用法律術語,但是要搞明白大家關切的這部分國際法,國家的管轄權、國家主權豁免、國家主權絕對豁免、國家主權限制豁免等法律術語又不可或缺。一邊給大家提供概念解釋,一邊給結合典型案例,大家可以通過案例,對這幾個關鍵術語予以理解。

本文的核心要點是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豁免和國家責任法的免責條款。

說到“國家主權豁免”,在日本的《國際法》書中被稱之為“主權免除(國家免除)”。根據該書內容,其起源是1812年美國聯邦法院,原告起訴法國軍方返還其縱帆船“EXCHANGE”被法國海軍在公海拿捕後編入自己的艦隊,要求法院判決返還的案件。美國最高法院,從本案的判決中推導出“因主權者的完全平等和絕對的獨立原則等外國軍艦享有豁免權”,而予以駁回。此原則最終發展成現代的“國家主權豁免”原則。

感覺國內國際法學界的“國家主權豁免”更通俗易懂,因此本文不用日文中的叫法。

1. 國家主權豁免的現代爭點所在

一開始,我們必須先要對國家的管轄權這個術語作出說明,國家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特定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它以國家主權為根據,又是國家主權的最直接體現。具體表現形式分為1屬地管轄權;2屬人管轄權;3保護性管轄權;4普遍性管轄權。

由於以下提到的案例,將會首先涉及上述的管轄權問題,故先簡單予以彙總之。

實際上,在現代國際法學界,對於個人不能在本國的法院對外國國家提起訴訟的“國家主權豁免”有強烈地批判意見,甚至有的學者倡議廢除作為國際法原則的“國家主權豁免”制度。近年來,在處理國家豁免與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關係時也產生了極大的疑問。伴隨著國際法中“強行規範”概念的擴張,例如在1994年的美國聯邦控訴裁判的普林茨事件判決(1),2000年及2002年的根據希臘法院就希臘國民有關對德損害賠償請求事件的判決(迪斯托莫村事件)(2)的判決中,對於是否屬於違反了“強行規範”類的行為,是否適用國家豁免就起了爭執。並且,也出現瞭如同2001年歐洲人權法院那樣的判決,受人權條約保障的“受公正裁判的權利”與國家豁免是否勢不兩立的事件(阿爾.阿朵薩尼事件)(3)。

在簡述上述三個判例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學習一下條約法中的關鍵原則之一:強行規範。因為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53條規定:當締結條約時,條約與一般國際法中的“強行規範”相牴觸的話,就會產生無效的效果。由於本篇是一篇為了讓普通人明白簡單國際法原理的文章,不能導入的概念過多。

大家如果真想詳細瞭解,可以通過搜索引擎去檢索1969年聯合國主持下編撰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中有關規定非常詳細,並於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國於1997年5月9日加入了該公約。並且,在加入時對第66條的規定予以保留,同時聲明臺灣當局於1970年4月27日盜用中國政府的名義對該公約的簽署是非法的、無效的。

迴歸本話題。

其實細心的網友會發現,儘管自媒體上各種外國起訴索賠的新聞滿天飛,但會發現外國法官以及司法機關等權威部門,沒有任何人對此主張跟進,WHY?因為他們是專業人員,他們知道國際法的法理與基本原則。

這下就該引入“國家主權豁免”這個重要的國際法專業術語,從字面就能看出,國家主權豁免是指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不受或免受他國管轄。以前是絕對豁免為主流,近年來,由於全球化的發展,國家主權限制豁免逐漸開始盛行。詳細內容,此處從略。

在實踐中或是下面將會編譯的具體案例中,國家主權豁免主要表現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就有:一國不對他國的國家行為和財產進行管轄;一國的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受理以外國國家作為被告或外國國家行為作為訴由的訴訟,也不對外國國家的代表或國家財產採取司法執行措施。換言之,主權豁免又經常被稱為國家的司法豁免權。

根據上述的國際法法理,無論是美國律師還是印度律師,或是其他什麼人,都無法以莫須有的理由把我國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即便是可以,病毒流行屬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在國家責任承擔的免責條款中赫然在列,更無可能性。此點容後詳述。

前述中略及的現代國際法上的案例:

(1)前文曾述及,1994年美國聯邦法院的就普林茨事件的判決。這是一位名叫普林茨的猶太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因受到納粹德國強制收容而在美國法院提起的,要求德國予以損害賠償的案件。但美國聯邦控訴法院以“國權主權豁免”為由,予以駁回。

(2)希臘國民的對德損害賠償請求案。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因德國佔領軍殺害了為數不少的希臘國民,被害者的家屬因此在希臘法院以德國為被告提起了一系列的訴訟。2000年希臘最高法院雖然否定了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豁免(迪斯托莫村事件),但是,當於2002年上訴至特別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還是判決以國家主權豁免為由予以駁回。

(3)這是一起名叫阿爾.阿朵薩尼的阿拉伯裔英國人,由於在科威特受到刑訊逼供而在英國法院提起的損害賠償案件,英國法院以國家主權豁免為由,駁回了起訴,一時間成為輿論焦點。後來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但並未認可公正裁判權利受到侵害申訴。

(4)這個案例有點特殊,直到案件上訴到ICJ(國際司法法院),才最終得以解決。2004年意大利上訴法院作出關於費里尼事件的判決,這是關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軍把意大利人流放到德國、在德國被強制勞動的判決,其援引的是用強行性規範等概念否定了德國的國家主權豁免,但是在ICJ(國際司法法院)引發了爭執。在2012年的國家主權豁免事件(德國與意大利)判決中,ICJ依據聯合國國家主權豁免條約之12條規定的那樣,認為與法院地國家的不法行為相關的國家主權豁免例外,但卻保留了對外國主權行為是否適用的最終決定權,就武力紛爭時因外國軍隊的行為引發的訴訟現在依然適用的是習慣法中的國家主權豁免。ICJ駁回了意大利主張的:德國因嚴重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和強行規範,並且,對於受害者而言缺乏其他的救濟手段作為理由否定國家主權豁免。試圖使其正當化,但ICJ認定意大利的法院對德國國家主權豁免的否定違反了習慣法。

上述涉及“國家主權豁免”的案例,日本也發生不少,但本篇不是學術論文,就不再一一列舉了。

翻譯如此多的案例,唯一的目的是想讓大家明白,從國際法法理上,“國家主權豁免”原則,會阻礙一國在本國法院對其他國家的起訴。當然,類推之,美國律師、印度律師或是其他人起訴我國,並非自媒體上缺乏國際法法理的胡說。

2. 國際法上國家責任的承擔與免責

可能還有人會繼續窮追不捨、杞人憂天的擔心,既然說私人起訴不行,那麼國家作為主體呢?這時候,我們就要弄明白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在不依照國際法法理的情形下,去起訴另外一個主權國家。如果不遵循國際上通行的習慣法,那麼這個世界就會陷入混亂。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國際責任的構成。

根據國內外的《國際法》專業書中寫法,國際責任一般由(1)歸責原則;(2)國家不法行為的要件;(3)免責條款構成。說實話,寫這類文章我也很頭大,前邊已經說過,只是為了用通俗的語言、力求簡潔的,幫助大家解惑。如果是賣弄專業知識,還不如告訴大家,直接讀專業的可能稍顯枯燥的《國際法》書籍。但是,要搞明白國際法的法理,有些專業性術語實在是不能不引入。

(1)歸責原則:我們大家可能都聽說過,法律上的歸責原則一般分為: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二種。在傳統的國際法中,國家的國際責任主要限於對外國人造成損害所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一般是採取過錯責任原則。但是隨著國家責任範圍的擴大,其故意或過失、及個人行為引起的國家行為等因素的判斷,也愈加複雜。因此,現代國際法轉向引進和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2)國家不法行為構成要件:此內容相當的龐雜與繁多,我們只需要知道1、歸因於國家,換言之,引起國家責任的行為必須是根據國際法能夠歸因於國家,或說該行為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行為。列舉式的詳細分類,從略;2、違背國際義務,就是說一國的行為不符合對其有效的國際義務的要求,不論其所承擔的該國際義務來源於條約、國際習慣或國際法的其他淵源。

(3)免責條款:關於這點可能會囉嗦一些。在國內的《國際法》大學教材中,一般把這個條款稱之為“國家責任的免除”;在司法部法考四大本中被稱之為“不法性的排除”;日本的《國際法》大學教材中則稱之為“違法性阻卻事由”。雖然稱呼不同,但其內容大體是一致的,無非是以下4點:1.同意;2.對抗與自衛;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難或緊急狀態。如果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80條之2款對不可抗力的定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狀態。”如果與國際法中的“不可抗力”比較,就會發現法理邏輯上是相同的,但還是有微妙的不同。國際法上是指對義務的違背,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預料或無法控制的外界事件,致使國家不可能履行義務或不知道其違反義務,則其不法性可以排除。換言之,可以免責,否則要擔責。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採用了和民商法說法一致的“免責條款”稍加詳述。

基於上述國際法的法理,再看新冠疫情,就會明白某些外國人的主張只是“洋憤青”的無稽之談而已。

總之,如果詳細展開國際法有關國家訴訟,這點文字遠遠不夠。但畢竟我不是在寫論文,搞學術研究,只是想根據國際法的法理,簡述現在自媒體上的種種說法並不正確。我們沒有必要因此焦慮,受刺激。

眼下的當務之急,是全世界人民團結一致,消滅疫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