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興安邦護衛公司原黨委書記王路新徇私枉法充當“保護傘”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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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興安邦護衛公司原黨委書記王路新徇私枉法充當“保護傘”獲刑

4月15日上午,宣判現場

4月15日上午,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通過遠程網上視頻庭審系統對一起涉黑“保護傘”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王路新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

浙江嘉興安邦護衛公司原黨委書記王路新徇私枉法充當“保護傘”獲刑

4月7日上午,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路新在先後擔任嘉興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和禁毒支隊領導、浙江嘉興安邦護衛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金某(已判決)、施某坤(另案處理)等人在打探案情、承包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4萬餘元。

浙江嘉興安邦護衛公司原黨委書記王路新徇私枉法充當“保護傘”獲刑

法院另查明,2016年3月25日晚,張某龍與劉某因債務問題發生矛盾,雙方糾集吳某亮等多人在嘉興南湖某大廈樓下持械鬥毆。時任浙江嘉興安邦護衛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的被告人王路新,向負責偵辦該案的民警王某鋒(已判決)打探案情併為張某龍尋求逃避處罰的辦法,使得張某龍等人未被及時抓捕。期間,張某龍贈送王路新的特定關係人財物合計7萬元。2017年9月8日,張某龍、劉某等13人因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等被海寧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路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路新與司法工作人員相勾結,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王路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從公安系統離職後,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司法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遂海寧法院根據被告人王路新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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