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以租代徵”不合法!“租”出去的土地該怎麼拿回來?

我們都知道,國家對土地的徵用有嚴格的規定,超過一定數量的徵地,要經國務院批准。但是很多地方、很多企業為了逃避監管,就開始利用“以租代徵”的形式來進行非農業建設,大搞開發區、園區。明知上報徵地不被批准,於是挖空心思想出一個向農民租地的辦法來代替徵地。

村裡“以租代徵”不合法!“租”出去的土地該怎麼拿回來?

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以租代徵”

“以租代徵”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謂“以租代徵”,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在我們代理過很多案件當中,就多有“以租代徵”違法佔地的案例。之前就有兩位來自河北省邢臺市的農民,帶著厚厚的案卷,來我所尋求法律幫助。

經瞭解,2012年村委會以經濟開發為由,將兩位農民所在村的集體耕地,以協議的方式予以收回。村委會與土地承包人簽訂收回耕地協議,協議約定承包人自願交回土地,每年每畝地給一定金額的補償。

村委會將收回集體耕地,並將收回的集體土地用於項目建設,後兩年農民還能得到部分補償,後期因項目建設資金不足,停止了項目建設,但集體土地一直被違法佔用,農民得不到補助,也沒有辦法耕種。

因該案件沒有深入調查取證,部分事實未查證,就兩位農民提供的材料看,明顯是“以租代徵”方式違法佔地,因以租代徵涉及主體較多,利益驅使矛盾不可避免的增加,最終損害農村集體利益,同時給損害國家利益,擾亂地方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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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徵”有哪些常見方式?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行政機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行政機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行政機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土地被“以租代徵”後還能要回來嗎?

很多農民朋友,都是在諮詢律師後才發現原來自己的土地是被行政機關採取以租代徵的手段拿走了,此時才感到後悔。那麼當土地被“以租代徵”後該如何維護利益?又該如何要回我們的土地嗎?

律師提示被徵收人,我們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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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制止、查處,舉報電話:12336;

2.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土地租賃合同,退還租用土地。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地方行政機關或其他用地單位違法租用農民土地,那麼農民朋友們應當明確,這樣的“租地合同”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以租代徵”居於非法而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農民朋友切不可因此而放鬆警惕嗎,更不要為了一些蠅頭小利而去做觸犯法律的事情。土地作為最為寶貴的財富,任何形式的使用都應當嚴格遵照法律的規定,希望每個人都能愛惜自己腳下的這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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