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峰法院審結首例涉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糾紛案


魚峰法院審結首例涉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糾紛案


4月14日下午,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宣判,首次在判決中認定原告為職業放貸人,判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

2019年4月1日,被告唐某以房屋裝修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原告莫某借款20000元。當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利率按月利率2%執行,同時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及訴訟管轄法院等。同日,被告唐某出具《借條》一份給原告莫某收執。因被告唐某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償還本金,原告莫某於2019年10月22日向魚峰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被告下落不明,魚峰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唐某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查明,截至本案開庭當日,原告莫某於2017-2019年在魚峰法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共21件(包含本案),其中2018年-2019年達14件,訴訟標的金額達65萬元。根據2020年2月20日自治區高院印發的《關於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大對職業放貸行為的審查。該指導意見指出,原則上,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在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可以認定構成職業放貸行為。因職業放貸行為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和佔用期間利息損失。

魚峰法院認為,該案中原告莫某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在近幾年內多次反覆有償地向不特定他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強制性規定,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原告莫某與被告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自始無效。

最終,魚峰法院判決被告唐某應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莫某20000元及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計算以2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本案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駁回原告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魚峰區法院 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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