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性侵高管刑責沒有法律障礙

鮑某似乎已經為逃避制裁做好了精心的準備——等李星星年滿14週歲後才首次發生性關係;故意否認與李星星存在養父女關係;將李星星稱為“未來的妻子”;“製造了”大量與李星星之間親密的聊天記錄;可能銷燬了“兒童色情片”的證據……

根據刑法規定,與不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不論女孩同意與否,都一律按強姦罪從重處罰。但與年滿14週歲女孩發生性關係則刑法沒有相關規定。

作為資深律師的鮑某,是一個懂得鑽法律空子的“狡猾”對手。不是法律無能,而如果將兩人關係認定為戀人,在李星星年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兩人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將無法認定為強姦罪。這種情況下,鮑某與李星星充其量就是一種扭曲的戀情關係,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鮑某明採取了明顯的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李星星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否則也難以認定為強姦。

事實上,為了加大對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懲處力度,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這個司法政策對解決這個案件的爭議問題給出了直接明確的答案。

該意見第21條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在該意見第9條規定了“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主要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鮑某恰恰符合這個身份。這就是鮑某始終不願意承認他和被害人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的原因所在。

說到這裡,大家應該能夠明白,認定鮑某涉嫌強姦犯罪的司法解釋早已出臺,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法律障礙。

由此,建議山東警方儘快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以便查清案件事實,追究其刑事責任。

自作孽,不可活。看看蒼天饒過誰?

追究性侵高管刑責沒有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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