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給人穿小鞋是犯罪!“精神騷擾”罪

不斷受到來自上司的“穿小鞋”待遇,或長期遭受侮辱性的戲弄和刁難;同事對你的健康狀況、家庭生活或職業能力的非議甚至造謠、惡意中傷、誹謗、攻擊;同事之間的威脅、恐嚇、壓力,令你感到人格受辱、吃不下睡不著,最終導致健康受損、升遷無望甚至不得不另謀高就......注意了,如果在法國,這些狀況可能被視作“你受到了精神騷擾”。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闡明事實、說服法官,當事人可能最高被處以一年監禁和1.5245萬歐元的罰款。

一個在一家國營企業工作的殘疾人向檢察官控訴說,我給這家企業工作了20年。前17年一直很好。3年以前,我的老闆的一個朋友進了企業,給他安排做的工作和我的幾乎是一樣的。從那以後,我的厄運就開始了。起初是不給我足夠的工作,我沒事只好整天玩電腦。後來把我的電腦搬走了,理由是別人別我更需要。我做什麼當然老闆都不會滿意,他對我就像是對待一個奴隸,態度蠻橫、總是在咆哮。那個老闆的朋友也處處和我作對,說我“昏頭昏腦、反應遲鈍”。同事們也越來越遠離我,不再有人願意來我這個以前總是人來人往的辦公室,因為他們不想因為我而得罪老闆和他的朋友。他們還在議論我的工作能力,我知道這也是為了討好老闆。我壓力越來越大,神經恍惚,上班就像是下地獄,生不如死。後來醫生建議我休病假。實際上醫生明白是怎麼回事,他曾經和我老闆說,讓我恢復以前的工作,說那才是病根。可你猜老闆怎麼回答?他說“病了就呆在家裡吧!”說到底,我和他的朋友兩個人,只有一份工作。所以他就發動所有人和我過不去。最後,我不得不提前退休。他的目的終於達到了。

另一個在一傢俬營小企業工作的婦女說:我經常收到匿名信或電話,對我進行威脅、恐嚇,最多的時候一個上午能接到30次類似電話。公司的聖誕晚會,他們故意不通知我參加,說是把我給漏掉了。後來,我被公司解僱。我知道那是因為什麼:我曾經向司法部門舉報過我們公司非法經營的事。我也知道那些匿名信或電話的來源:都是我們公司的頭兒們乾的。

還有一個已經在一家機構工作了22年的秘書,投訴她的女老闆。這個將要退休的老太太,把她對不得不退休的不滿發洩到了所有人身上,其中最方便的出氣筒就是這個女秘書······

“精神騷擾”的概念,最早出現於一九九八年出版的、由法國心理醫生瑪麗-法朗思·伊麗格豔寫的一本書《精神騷擾:日常生活中的暴力》中。她根據臨床治療病人的經驗撰寫的這部學術著作,令人驚異地迅速地成為大眾暢銷書。作者在很短時間內就收到數以百計的讀者來信,在信中,他們向她傾訴了自己經受“精神騷擾”的痛苦。後來,作者對來信者做了一個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這些受害者當中,百分之五十八的人遭受的精神騷擾來自上級,百分之二十九的人遭受的精神騷擾來自集體,百分之十二的人遭受的精神騷擾來自同事,還有百分之一的人遭受的精神騷擾來自下屬。調查還顯示,在受害者當中,有百分之三十七的人最終被迫辭職,百分之二十的人被解僱,百分之二十三的人被迫請長期病假,百分之四的人喪失工作能力,百分之一的人不再適宜原來的工作。另據“歐洲改善工作條件基金會”在歐洲15國進行的一項調查,歐洲工薪階層中的9%、約有近一千三百萬人,受到過嚴格意義上的精神騷擾。另有調查數據表明,法國有近一百九十萬人曾經在工作單位遭受過上級或同事的恐嚇和刁難,是精神騷擾的受害者,約佔法國受薪總人數的百分之十。55%的人或者曾經親身經歷、或者看到別人受到過精神騷擾。 由於類似問題越來越多,不僅給受害人帶來巨大痛苦,而且給法國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增加了不小的額外負擔,這本書和這些調查,直接導致了2002年1月法國國民議會社會事務委員會通過決議修正有關法律,在《勞動法》、《刑法》有關條文中,參考已經存在的對性騷擾的刑事懲罰,以立法的形式定義和懲罰精神騷擾行為。此法律修正案一經公佈實施,迅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響應。

從性騷擾到精神騷擾,現代人在生活、工作中受到的種種不公平的對待,和對個人和社會造成的不良後果,正在引起越來越多的注意。心理學家曾對人的服從程度與懲罰欲做過臨床測量:一名學生坐在一隻電椅子上,他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迅速記住一組單詞。每當學生出現差錯時,一名教師就會用電擊打學生一下,學生出錯越多,電擊頻率越大、越快。實驗發現,教師的懲罰欲與學生的服從程度成正比,學生承受的痛苦越大,教師懲罰得就越厲害。這種情況表現在工作中,就是人們所說的精神騷擾。 根據法國法律有關條款,精神騷擾指的是用言語、動作、待人方式方法、表現或書面語言,在工作場合對他人反覆進行的騷擾。來自僱主、上級或同事的壓力,以要挾、恐嚇和侮辱人格的方式反覆出現,造成惡劣的工作環境,損害受害人的尊嚴和權利,對受害人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造成危害,最終影響到他的事業前途。無論是出於上述目的還是造成相關結果,這些行為都可以被視作是精神騷擾。專家根據調查的數據得出結論說,從造成後果的嚴重性和出現的頻率而言,精神騷擾僅次於性騷擾,是法國老百姓工作、生活中最常碰見、最可怕的“暴力”行為。有關精神騷擾的問題,不能僅被視作是一種待人接物的方式方法問題,而是人事管理中的重要理論問題。“暴力”一詞雖然沒有出現在法律文本中,但法國的法律實踐中普遍認為,精神騷擾和性騷擾一樣,就是一種暴力,屬於刑事犯罪。

法國一家民意調查公司的調查數據表明,從性別來說,被精神騷擾的男性和女性的比例大致相同,都是20%。三分之二的受訪者認為,雖然這一現象存在已久,但以前人們羞於啟齒談論與己有關的受害事實,而現在則勇於和別人說起。就像現在同性戀者的數量好像比以前多了,實際上並不是實際數量多了,而是現在勇於承認自己是同性戀的多了。 法律專家們還列出了判斷是否構成精神騷擾的幾條參考標準:原告是否因為被騷擾而增加了看病的次數?是否連續性地不得不停止正常工作?是否感覺絕望?是否感覺壓力增大、極度緊張?是否非正常地加大了飲用酒精或藥物?是否突然食慾旺盛或厭食?是否曾嘗試自殺?還有,重要的是,這些現象是否為人所知?

在法國國民議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有關法律修正的辯論中,有的委員希望明確指出這種精神騷擾是來自僱主或上級。但在後來通過了的精神騷擾定義裡,把來自下屬或同事的精神騷擾行為也包括在內。該委員會還對控告的罪名提供證據的方式和具體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規定,在訴訟雙方出現爭議時,被告人要首先提供證據,證明他的行為沒有對對方構成精神騷擾。

精神騷擾一詞成為法律語言之後,許多精神騷擾的個案被法國媒體披露。人們發現,這個在工作中很容易遇到的、常常是令人難以啟齒、但受害者忍受著難以言傳的痛苦處境,其實普遍存在於企業和政府機構中,其中最常出現的是上級對下級的精神騷擾。因此,與“精神騷擾罪”有關的人群,首先就是企業僱主和機構主管。因為,法國《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他們有義務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使僱員或下屬、其中包括臨時僱員或下屬,在本企業或機構工作的時間內,享有身體和精神健康保證。瑪麗-法朗思·伊麗格豔醫生認為,精神騷擾問題在企業和公共事務部門最為突出。尤其是在上有領導、下有下屬的部門一級的領導身上最為突出。在一個等級劃分嚴格的單位,最容易出現上級對下級的精神騷擾,在這種地方很容易產生那些濫用權威的小領導。他的手段通常是利用手中職權,對上欺瞞、對下壓制,使上、下信息隔絕;同時阻止下級表達意見,使之孤立,在同事面前貶低他的工作能力,最後使之精神崩潰。這裡需要解釋的是,法國保護受薪者的法律和社會環境,令企業主或經理在決定解僱手下一個僱員時,要考慮許多因素:有無正當理由?否則可能會吃官司;即使有正當理由,也要準備付一大筆“解僱賠償金”給被解僱的僱員。所以,如果能夠通過“精神騷擾”,迫使老闆不滿意的僱員自己提出來辭職走人,那對老闆來說是最划算的事。

不過,伊麗格豔醫生也認為,在確定精神騷擾罪時,必須十分謹慎。比如一個態度蠻橫,但過後對此能夠意識、並向對方道歉的人不屬於精神騷擾者;一個精神緊張,神經過敏的人也不屬於精神騷擾者;有強迫性心理徵狀的人,如有各種癖好的人,也不屬於精神騷擾者。她認為,從心理學角度出發,典型的精神騷擾者是一些患有生理反常性自戀病狀的人。他們需要以各種強迫性方式證明自己的價值。

“精神騷擾”的定義和司法實踐,也引起了法國各個工會或人權組織的注意。“全國獨立工會聯盟”為此專門編髮了一本關於精神騷擾的小冊子,向企業和機關的僱員們散發,給他們提供信息和法律幫助。。小冊子中列舉了各種情況及多個司法判例,同時指出了受害者應該遵循的訴訟程序。他們還建立了一個網站,供需要的人使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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