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餘檢察 ▍2019年第40期
掃黑除惡在行動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7月間,為控制大餘縣青龍鎮和黃龍鎮的豬肉市場供應,以被告人鍾某剛為首要分子,呂某平、朱某金、鍾某生、鍾某財等人為重要成員,鍾某生、鍾某龍、鍾某上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明知無執法資格,無視協管範圍的情況下,以“執法”為名,通過毆打、威脅、滋擾屠夫及毀壞豬肉等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
2019年8月1日,大餘縣檢察院對“肉霸”案同案犯袁某東、袁某幹、鍾某鑫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袁某東、袁某干係屠宰場股東,明知且支持“地下執法隊”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屠夫到其屠宰場進購豬肉,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鍾某鑫逞強耍橫,任意佔用張某某皮卡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釋法
01
“惡勢力”犯罪集團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1、有3名以上較為固定的成員(有明顯首要分子);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
02
強迫交易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03
尋釁滋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啟示意義
唯奉法者強,唯明法者進。法治社會,無法外之地,無法外之權,任何人都不能為所欲為。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每個市場主體都應該自覺在法律的框架內開展經濟活動,任何通過尋釁滋事、強買強賣等手段汲取暴利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編審:黃蘭南
監製:傅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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