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曉璐、金燕:精細化辯護,不放過任何可能的有利辯點

精細化辯護,不放過任何可能的有利辯點

——王某某非法經營案二審無罪辯護髮回重審辦案手記


引言:

王某某非法經營案件,一審被告人違心作出有罪供述,同案犯及證人的供述及證言對被告人極為不利,一審律師做罪輕辯護,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某系從犯,判處王某某五年有期徒刑。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家屬找到程曉璐律師代理二審,期間,程曉璐律師和搭檔金燕律師開展大量調查取證工作及提出各種書面申請,並跟主審法官多次當面及電話溝通,提交辯護意見,最終,二審合議庭在未開庭的情況下,直接裁定一審判決非法經營事實不清,於2018年6月28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一、案情介紹

2008、2009年左右,王某某經人介紹,到乙公司從事財務工作,乙公司為一家經營獸藥的公司,證照齊全,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股東為劉某(佔股60%)和張某某(佔股40%),二人系夫妻,公司由二人實際經營。後因劉某和張某某關係僵化,鬧離婚,張某某在2013年5月29日註冊成立甲公司。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張某某實際經營的甲公司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但仍擔任該公司會計,負責催收貨款,核對賬目以及辦理甲公司GSP證等業務。2014年11月14日,甲公司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2015年5月,經劉某舉報,張某某和王某某等人被抓獲。經審計,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14日,王某某銷售金額共計21287061.65元。

一審判決王某某系從犯,有期徒刑五年。

二、接受委託及會見情況

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當時正值春節放假期間,家屬專程驅車到山東找到程曉璐律師,告知當時王某某在一審期間被誘導認罪,以為關多長時間判多長時間,或者判緩刑,一審律師認為現有證據不利,也建議王某某認罪,因此王某某在後期違心認罪,現在沒想到作為從犯一審量刑還如此之重,因此不服。希望程曉璐律師能夠儘快介入,通過專業辯護,二審挽回局面。家屬告知,王某某前期供述一直稱自己根本不知道也沒有人告訴其甲公司無證經營獸藥,2015年6月17日王某某因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未予批捕而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只有張某某和幾名銷售人員被提起公訴,但在張某某等人移送法院後,王某某在2016年突然又重新被拘留,之後被逮捕。在聽完家屬詳細講解案件從案發背景到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有關情況後,程曉璐律師經過初步評估分析,認為案件有一定辯護空間,於是確定接受委託。

接受委託後,程曉璐和金燕律師第一時間會見了其本人,聽其詳細講述對案件的想法,她提出:第一,前期供述基於相信有關人員明示或暗示其認罪可以獲得緩刑的誘導而違心承認,既非事實,也非本人真實意願。第二,直到2013年底,張某某才告訴她成立了甲公司,讓她到甲公司工作。她雖然之前填寫過GSP認證有關材料,但她認為GSP認證和獸藥經營許可證是兩回事,她根本不知道甲公司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第三,關於審計數額中,乙公司與甲公司的經營數額可能存在混同。

很顯然,王某某所說的很多想法本質上都是無罪辯解,這給二審案件辯護增加了難度。

三、本案二審無罪辯護難點

第一,王某某後期做過有罪供述,證明被“誘騙”認罪存在難度。

王某某前期做過多堂無罪供述,因王某某不認罪,在後續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過程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都曾經明示或暗示王某某,說如果認罪走簡易程序就能夠判處緩刑或關多長判多長,如果不認罪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不能從輕處罰,一審辯護律師也建議王某某認罪,配合司法機關工作,這樣能夠判處緩刑或輕刑。在上述相關人員的引導下,王某某在後期做出了與事實不符的供述,違心認可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而實踐中,僅僅因受到誘騙而違心承認犯罪,從而排除有罪供述的情況並不多見,且如何證明受到“誘騙”,存在一定難度。因此,二審如果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恐行不通。

第二,與同案犯分案處理,同案犯已經先行判決,且已經生效。

王某某和張某某等人分案起訴,張某某等人一案已經在2017年6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且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而張某某等人的供述中,曾指認王某某參與辦理甲公司的GSP認證,且明知公司無證經營。張某某案判決已經生效,存在既判力,且已經作為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某有罪的證據之一,在這種情況下,王某某案件二審如何認定直接關係到張某某案件判決的準確性,二審法院自當非常慎重。

第三,張某某等人證言對王某某不利,王某某自辯理由缺乏足夠證據支撐。

本案中,張某某的供述和孔某某的證言至關重要。張某某是甲公司的法人和實際控制人,孔某某是甲公司相關證件的經辦人。張某某的證言稱:在甲公司期間,王某某是公司的會計,負責公司的財務、賬目問題。甲公司一開始不具備獸藥生產經營資質,他們都幹了很多年,肯定清楚,所以我才安排王某某去辦理獸藥許可證,在這期間,甲公司一直經營。甲公司的GSP申請估計可能是王某某找人辦理的。孔某某的證言稱:2013年大概10月份開始申請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GSP)。我帶著這些材料在華能大廈和張某某見了面,把材料交給了他,當時還有他的會計王某某,他們就開始填寫這些表格和材料。在張某某的供述和孔某某的證言都對王某某嚴重不利的情況下,王某某二審主張不知甲公司系無證經營的自辯理由就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撐。

當事人及家屬都深知在一審認罪的情況下,二審判決無罪幾乎不太可能,且當事人本人也並非一定追求無罪的結果,只是求得從輕量刑。但經過和當事人本人充分溝通及對案件整體情況的分析判斷,最終還是確定二審階段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策略。

四、二審期間開展的辯護工作

雖然存在上述難點,但我們認為仍然有開展辯護工作的空間。如何找到足以撼動一審判決所依據的基礎事實的新證據、新理由,足以動搖二審法官對一審判決的內心確認,成為我們二審階段開展辯護工作的重點。對此,我們開展一系列辯護工作。

(一)調取相關證據,證明王某某“不明知”甲公司系無證經營、甲公司與乙公司存在賬目混同

1.調取王某某的社保記錄,顯示2014年1月,王某某才在甲公司繳納社保。通過王某某的社保繳費情況,說明王某某在乙公司工作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份才轉至甲公司,也印證王某某所說的張某某2013年底才告訴自己,說成立甲公司。

2.在王某某的家中找到部分乙公司2013年9月份至11月份跟客戶的對賬單。通過2013年11、12月份,乙公司與部分客戶的賬目往來情況,說明截至2013年11、12月份,王某某仍然在為乙公司工作,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帳目混同。

(二)查找、研習規範性文件,並向畜牧部門瞭解情況,釐清獸藥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的不同

通過查找、研習山東省畜牧獸醫局2013年12月30日《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檢查驗收辦法(試行)》,辯護人慾證明:甲公司於2014年7月1日申請Gsp檢查,公司遞交的自查報告中寫明公司在試運行期間有銷售。而檢查申請書中顯示:縣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為申請前6個月無獸藥違法問題,新開辦企業按照獸藥Gsp試運行3個月。說明甲公司在2014年1—6月可以銷售獸藥,政府部門認可其合法性,甲公司還可以按照獸藥Gsp再試運行3個月。根據《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檢查驗收辦法(試行)》第六條,2014年1月1日起,新開辦企業不需提交《獸藥經營許可證》,說明獸藥行政管理部門並不要求甲公司具備獸藥經營許可證。概括之,政府獸藥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甲公司作為新建企業在2014年1—10月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獸藥。但是後來通過向省畜牧部門專業人員瞭解情況,得知:獸藥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原先是不同的認證,後來將二者合二為一,符合Gsp標準才能獲得獸藥經營許可證,而且試運行的企業在試運行階段是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獸藥的,驗收辦法的某些用語缺乏準確性以及邏輯性不夠嚴謹導致了一般人的字面理解與驗收辦法的制定初衷不符,於是辯護人只好放棄了這一辯護思路。

(三)在如何證明王某某對於公司無證經營的確“不明知”上下功夫,尋找事實依據

通過仔細閱卷和查看一審庭審筆錄,的確正如王某某所講,她的口供一直都堅持自己根本不明知公司沒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相反,一直以為公司是在有獸藥許可證的情況下合法經營,後來在辦案人員的誘導和暗示下,以為認罪可以從輕量刑,才在第二次開庭時違心表示認罪。我們接手案件後,多次會見王某某,通過詳細瞭解情況,我們認為通過多種事實及證據可以佐證王某某“不明知”:

1.有證據證明王某某是2013年底才知道甲公司成立,以甲公司名義對外經營

除了我們調取的王某某的社保記錄和從王某某家中找到的對賬單這可以說明王某某直到2013年底都在為乙公司做事,其人事關係也都仍在乙公司,並非甲公司的員工外,對於王某某所說的直到2013年底才對外正式以甲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銷售,相關的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也可證明。劉某某的供述稱“到2013年陰曆十月某日,張某某給我們說要去東邊幹,我們就找了搬家公司……搬過去後,我們就開始正式以甲公司的名義開始經營獸藥”,費縣獸醫站會計人員王某某的證言稱“2013年11月23日,劉站長告訴我乙公司更名為甲公司,財務帳上從2013年11月23日以後顯示購貨單位都為濟南甲公司”。甲公司在2013年5月拿到營業執照並不意味著立即對外經營,上述證據證實直到2013年底,張某某才告訴員工和客戶以後以甲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此前都是以乙公司名義進行進貨和銷售,因此,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某從甲公司一成立就擔任會計工作,並由此把犯罪起始日期認定為2013年6月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

2.從王某某的以往工作經驗看,她根本不可能知道甲公司系無證經營

根據王某某所說,其在乙公司負責每年年審,就是登陸濟南市工商局的紅盾網,等進去看需要填寫哪些表,裡面就有前置證書這一項,就填獸藥經營許可證,此外還要填寫公司基本情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所以知道獸藥經營許可證是辦理營業執照的前置程序。的確如王某某所說,直到2014年7月22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才將獸藥經營許可證從工商登記的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因此,王某某根據其之前在乙公司的工作經歷一直認為,獸藥經營許可證是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獸藥經營企業必須有獸藥經營許可證才能夠申領到營業執照。既然甲公司有營業執照能夠正常經營,那肯定已經辦理了獸藥經營許可證。

3.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申請GSP證書並非一回事,王某某參與填報GSP認證申報材料並不代表明知公司無證經營

經過查閱相關規範性文件和向畜牧部門瞭解情況,GSP證書是指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簡稱,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及農業部有關文件要求,山東省出臺《關於開展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試點工作的意見》(畜牧醫字(2007)60號)從2009年開始在全省獸藥經營企業全面實施GSP。根據農業部2010年底3號文《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規定“本規範施行前已經開辦的獸藥經營企業,應當自本規範施行之日起24個月內達到本規範的要求,並依法申領獸藥經營許可證”。工商資料登記顯示,乙公司早在2007年7月成立,後來隨著國家政策的出臺,乙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取得GSP證書,並換領了新的經營許可證。此前,乙公司早在成立之初就取得了獸藥經營許可證。因此,在王某某觀念中,企業填報GSP申請認證與申請獸藥經營許可證並非一回事,企業沒有獲得GSP認證不代表企業沒有經營許可證,更根本不可能認識到後來GSP認證和許可證兩證合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必須達到GSP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如此專業的知識,作為法律人士都要研究一番才搞明白,王某某隻是甲公司一名普通的財務人員,並不瞭解獸藥經營方面的事項,也不會關心獸藥經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所以單憑王某某參與填報甲公司的GSP材料就推斷王某某知道公司無證經營,毫無說服力。

4.從王某某在甲公司的工作職責來看,其也不可能知道公司無證經營

王某某到甲公司後,不再負責公司年審,只是一名普通的財務人員,公司所有的費用單據必須都由張某甲簽字才能走帳,劉某某的供述中也說“從銀行取錢,所有花的錢要通過張某甲簽字”,王某某沒有任何簽字權,只是負責登錄現金、銀行日記賬,月底欠款客戶的對賬,並不是如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負責管理公司賬目及財務收支等工作,甲公司的獸藥Gsp(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檢查申報材料中也寫明甲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並非王某某,同時申報GSP材料的負責人是孔某某,非王某某。此外,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實際經營者都是張某某,兩公司的主要經營範圍也相同,都是經營獸藥,王某某沒有理由懷疑甲公司缺少獸藥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王某某稱乙公司的證照掛在招待客戶的會議室,比較醒目,但到甲公司後,由於王某某的辦公地點在槐蔭區某地,而甲公司的負責人及銷售人員辦公地點在歷城區的一個寫字樓裡,兩地相距較遠,王某某偶爾過去一趟對現金賬,從不去會議室和總經理辦公室,根本也不會注意公司辦公室是否掛有相關經營許可證等證照。

(四)到法院調檔,查看此案的會計帳簿和原始憑證,發現審計鑑定報告存在重大問題

鑑於一審的審計鑑定報告是認定甲公司非法經營數額的重要的關鍵性證據,辯護人在詳細查閱了留存在一審法院的會計賬簿資料後,發現了審計鑑定報告存在的重大問題。會計賬簿資料有七大箱,其中在乙公司2009~2013應收賬、保管賬、明細賬一箱中,發現有乙公司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商品銷售收入,被審計鑑定報告計入了甲公司的銷售金額中。而且在該箱中,還發現了“2013年和昌賬簿”,其中就包含審計鑑定報告附件1所列的劉某某等16人購貨人“非法經營金額統計表”中所列的購貨人和銷售金額。這正說明審計鑑定報告、一審判決將乙公司的商品經營數額計入了甲公司名下,兩個公司的賬目存在混同。

(五)檢索相關案例,為本案二審提供參考

通過我們檢索發現,在類似的非法經營銷售獸藥的已決案例中,被法院定罪的都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沒有對財務人員定罪的。因此,我們在辯護意見中也建議二審法院將之作為參考,重新審視對王某某的定罪量刑。

(六)依法提出各種書面申請,多次電話及當面溝通,通過頻繁的依法辯護活動促使法院審慎處理此案

自從接手本案的二審辯護工作,辯護人便將工作做在前頭,仔細研究了案件一審中存在的若干事實和證據問題,除及時提交上訴狀和辯護意見外,又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各種書面申請,包括:取保候審申請書兩份、調取證據申請書兩份、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和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等。同時,根據案件會見和調查過程中獲知的各種信息,辯護人將自己發現的案件一審判決存在的若干問題及時與二審法官進行電話及當面溝通,通過頻繁的反饋律師意見,依法進行辯護活動,也促使二審法院審慎地處理此案。最終,二審法官本著對事實和法律負責任的態度,對案件作出了公正的二審裁定。


本案律師:


程曉璐、金燕:精細化辯護,不放過任何可能的有利辯點

程曉璐

合夥人 / 律 師

程曉璐,德恆北京辦公室合夥人、律師,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曾長期供職於北京市檢察系統,獲得優秀公訴人稱號,法學博士;擅長刑事辯護與代理,主辦了一系列重大、複雜、有影響力的經濟案件、職務犯罪案件及刑民交叉案件,併為多家國企和民營企業提供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專項服務。

郵箱:[email protected]


程曉璐、金燕:精細化辯護,不放過任何可能的有利辯點

金燕

律師

金燕,德恆北京辦公室律師,刑法學碩士。擅長刑事訴訟、爭議解決,曾主辦、參與辦理多起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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