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勞務關係,三年勞動關係,發生交通事故能享受工傷待遇麼

三年勞務關係,三年勞動關係,發生交通事故能享受工傷待遇麼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18日,李某應聘必勝客公司,當日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務協議,期滿日為2015年5月17日。後李某與必勝客公司又簽訂了期限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2016年4月27日李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其受傷,同年10月李某被認定為工傷,次年5月李某的傷勢又被鑑定為傷殘7級。後,李某與必勝客公司因工傷待遇賠償鬧上法庭,歷經一審、二審。


三年勞務關係,三年勞動關係,發生交通事故能享受工傷待遇麼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必勝客公司與李某簽訂了2012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17日期間的勞務協議,且李某確認該期間雙方為勞務關係,故確認該期間雙方系勞務關係。然該份勞務協議期滿後,雙方又簽訂了一份期限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的勞動合同,必勝客公司雖提供了一份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的勞務協議,然鑑於必勝客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份勞務協議簽訂時間系在期限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的勞動合同之後,故該勞務協議並不影響上述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履行,必勝客公司據此主張自2015年5月18日起雙方為勞務關係,缺乏依據,對此不予採納。

本案中,根據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認定,李某系在往必勝客公司處上班途中發生工傷,故必勝客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按規定支付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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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

李某2016年4月27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已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決定書中確定的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均為必勝客公司,必勝客公司並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故工傷認定決定已生效。根據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必勝客公司應承擔支付李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必勝客公司上訴認為其不應支付李某上述款項,未提出新的事實與理由加以佐證,本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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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果:

必勝客公司向李某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共計37483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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