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看懂中美喬丹之戰,這些點影響了判決

在2020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就“喬丹”商標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案號是(2018)最高法行再32號。

最高法撤銷了一、二審判決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對於飛人喬丹來說,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因為一、二審,他都敗訴了。

為了能讓大家都明白怎麼回事,筆者會用幽默、誇張的語言來解析整個事件,部分語句純屬虛構,大家知道是怎麼回事就行了。

一篇文章看懂中美喬丹之戰,這些點影響了判決


整件事情的過程

本案有兩個當事人:美國飛人喬丹(籃球之神)、中國喬丹(賣體育用品的公司)。主要出現糾紛的是以下這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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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商標有兩部分:一個人形標誌和“喬丹”這兩個字。這個商標是中國喬丹在2007年註冊的,後來中國喬丹公司就用這個商標來賣體育用品。

美國喬丹看到後就有意見了:“這個商標上面不就是我嗎?賣得那麼開心,你丫侵權了。”然後,美國喬丹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中國喬丹註冊的這個商標侵犯我的權利,我要求撤銷商標。”

第一回合:商標評審委員會看了這商標,對美國喬丹說,這商標賊好看了,沒有侵犯你的權利,你一邊玩去。美國喬丹不服:“我要告你們所有人。”

第二回合:美國喬丹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中國喬丹是第三人。一審法院(北京第一中院)判決:商標還是很好看呀,美國喬丹你繼續一邊玩去。

第三回合:美國喬丹上訴,二審法院(北京高院)判決:一審法院說得對。

美國喬丹沒辦法了,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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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判決

最高法審理這個案件,歸納了本案的爭議焦點:

1、這個商標有沒有損害美國喬丹的姓名權、肖像權?

2、這個商標是否“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3、這個商標的註冊,是不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關鍵在於第1個問題,美國喬丹有沒有“在先姓名權”?也就是說,這個商標註冊之前,美國喬丹是不是家喻戶曉?通過“喬丹”這兩個字,能否讓人聯想到美國喬丹?

最高法查看了一系列的證據之後(證據比較複雜,我們不談這個),對大家說:“我一看喬丹這兩個字,就知道說的是美國打籃球的喬丹了”,因此,美國喬丹對“喬丹”享有在先姓名權,人家在2007年(商標申請時間)之前,就已經很出名了

關於肖像權問題,最高法的態度就是:“這個商標上的人形,不能讓人聯想到美國喬丹,跟你沒關係啊兄弟。”

關於第2與第3個問題,最高法認為:“不存在這兩種情形。”很明顯,最高法只支持了姓名權。

此次判決的重點

此次判決中,最重要的就是,“喬丹”這兩個字,侵犯了美國喬丹的姓名權,一審、二審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都要撤銷。

可以這麼理解,最高法對他們三家講:“商標很好看,但是這喬丹這兩個字侵犯人家姓名權了。商標評審委員會,你趕快重新裁定,撤銷這個商標吧。”

換言之,對於第6020578號商標,最後會被撤銷。

本案的法律適用

有朋友可能會說,判決書中依據《商標法》第31條,最新的商標法上面的法條與判決書上的法條不一樣啊,怎麼回事呢?

是這樣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14年5月1日前依據舊商標法作出了裁定,根據規定,法院就要適用2001年的商標法。

這個判決的意義何在?

最高法的判決中,明確了中國喬丹的商標侵犯了美國喬丹的姓名權。

首先,這個商標不能再用了,其次,侵權的話,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至於怎麼承擔,要賠償多少錢,這個後面再看。

作為一名律師,不應該用這樣“不正經”的語言來描述這件事,更應該“法言法語”,但是,為了大家能更清楚地瞭解這件事,筆者只是稍作“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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