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託底保障”中的“居住困難戶”是如何來認定的

經常碰到動遷的朋友諮詢以下幾個關於“居住困難戶”認定的問題:

1.動遷中“居住困難戶”是如何認定的?

2.在外地有房產,是否會納入核查範圍?

3.宅基地住房,經濟適用房是否納入核查範圍

4.認定同住人中的“居住困難”與託底保障時的“居住困難”有什麼區別?

5.享受過動遷利益,是否還可以享受“居住困難戶”託底保障?

6.動遷前,自有房屋已出售,是否算無房戶?

7.戶口沒有在動遷房裡面,是否也有可能被納入托底保障?

8.從未在動遷房裡居住過,是否可以申請“居住困難戶”託底保障?

在此一併作出解答。


動遷“託底保障”中的“居住困難戶”是如何來認定的

“居住困難戶”認定

動遷中“居住困難戶”是如何認定的

針對問題1,不管是動遷中,還是申請經濟適用房,對於居住困難戶的認定依據,都是《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

“住房面積核查的範圍包括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他處住房是指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以外擁有的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簡稱“承租公房”)、已落實私房政策發回產權由業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所以,針對上述問題2,3:

從政策層面來看,不管是在外地的房產還是經濟適用房,在申請託底保障時均納入核算範圍,只要人均居住面積達到標準,即不能享受託底保障。(但在實際操作中跨區域查房存在一定難度,故具體以地塊政策為準)

認定同住人中的“居住困難”與託底保障時的“居住困難”有什麼區別

需要指出的是,在認定“同住人”時的“居住困難”,僅指享受福利性質分房是否達到每人15平米的標準;多數法官認為經濟適用房非福利性質分房。

而託底保障認定時的“居住困難”,包括個人購買的私房,經濟適用房,宅基地房產。

享受過動遷利益,是否還可以享受“居住困難戶”託底保障?

在《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第六條有規定:“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提出申請時5年內獲得徵收(拆遷)貨幣補償款,由於自身原因未購買住房的,其住房面積的認定,原則上按照獲得貨幣補償款時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價折算建築面積確定。貨幣補償款,應當包括被徵收(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價格補貼、特定房屋類型的套型面積補貼、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但不包括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獎勵費。”

所以,從政策層面來看,核算只考慮過往5年是否享受過動遷利益,且僅計算按“三塊磚”部分的動遷利益是否達到當時二手房15平米的市價。(

具體操作層面需以地塊政策為準

動遷前,自有房屋已出售,是否算無房戶

在《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第六條有規定:“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提出申請時5年內出售或者贈與原有住房併購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與購入住房之中面積較大的住房計算住房建築面積;在申請對象提出申請時5年內出售或者贈與原有住房但未購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計算住房建築面積”

因此,從政策層面,若自有住房在動遷5年前已出售的,不納入核算範圍;5年內將房產出售或者贈與過戶的,均納入計算範圍。(具體操作層面需以地塊政策為準

戶口沒有在動遷房裡面,是否也有可能被納入托底保障

按照規定,戶口不在動遷房內的配偶或子女也可納入被保障範圍。(《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第二條)

從未在動遷房裡居住過,是否可以申請“居住困難戶”託底保障

對居住困難戶認定的目的即是為了對其託底保障,因此落戶在動遷房內,而實際未居住反而符合居住困難的實際情況。因此在“託底保障”核查時,並不考慮申請人是否在動遷房內實際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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