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也有“保質期”?

2019年5月,有媒體曾報道了一則新聞《“遺囑”也有有效期!男子按“遺囑”過戶吃“閉門羹”》,講述了當事人李磊在爺爺奶奶去世一年多後拿著公證遺囑去房產局辦理過戶遭拒,因超過期限而沒能如願繼承房產的故事。

其實,我們每天都會接待大量的遺囑諮詢,大家普遍關心“公證遺囑怎麼辦” “遺囑內容怎麼寫”“子女要不要到場”“拿公證遺囑能不能到房產局辦理繼承過戶”這些常見問題。很少有人問起這個十分要緊的問題“遺囑有沒有保質期”。

遺囑“保質期”不能一概而論,關鍵看遺囑中財產留給誰


根據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把財產留給自己的繼承人,第一順序的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把財產留給繼承人以外的人,這也是我們通常說的遺贈。媒體報告的故事中李磊作為孫子,並不在繼承人之列,屬於繼承人以外的人,爺爺奶奶立遺囑把房產留給他在法律上叫遺贈。

繼承法對遺贈有特別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放棄的表示,沒有表示的將被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而立遺囑將財產留給繼承人並沒有這個時間限制,只有遺贈才存在兩個月的“保質期”。報道的故事中李磊手裡拿著遺囑甚至實際住在該房子裡,本以為已是房子的主人,卻因錯過了遺贈的“保質期”,錯過了繼承爺爺奶奶房產的機會。

遺贈的期限


遺贈的兩個月期限從什麼時候起算?遺囑並非從立下時開始生效,而是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遺贈的兩個月的“保質期”起算時間需要滿足遺囑人死亡和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兩個條件。如果在遺囑人生前就已知道,那麼就應在遺囑人死亡後的兩個月內做出表示;如果是在遺囑人去世後一段時間才知曉的,那麼就從知道時開始起算。


如何接受遺贈,受遺贈人通常如何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


直接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如房產、車輛登記部門等。

向其他繼承人表明接受遺贈的意思。


遺囑也有“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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