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下發拆違公告,僅憑拆違通知書就拆除房屋,是否合法?

在隨著城市的進一步發展,徵地拆遷的矛盾也層出不窮。在徵地拆遷中最令群眾生氣的某過於,房子被強制拆除,卻找不到部門承擔這一違法後果。各個部門都在踢皮球,均表示自己與違法強拆沒有關係,導致被拆遷人的利益難以保障。烏魯木齊的居民李某,就遇到了這個情況。下面就跟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他是如何做的吧。

未下發拆違公告,僅憑拆違通知書就拆除房屋,是否合法?

房屋有產證,但依然被認定違建拆除,事後卻找不到拆房主體

1984年李某在烏魯木齊市某區修建住房一棟。2003年1月3日烏魯木齊市國土資源局為李某的涉案房屋核發了建設用地批准書,2003年3月6日烏魯木齊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李某的涉案房屋核發了房屋產權證。

2017年12月18日該地區執法局執法中隊,依照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部署,認為李某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僅對李某下發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李某於2017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

李某認為自己的房屋已取得建設許可並且有房屋所有權證是合法建築,拒絕拆除。2017年12月20日李某的房屋被強制拆除

為此,李某多次找到區執法局、區管理委員會尋求說法,但區管理委員會表示自己並沒有拆除房屋的行為,房屋拆除是區執法局做的。區執法局則表示並沒有拆除房屋的行為。

無奈之下,李某隻好將這兩個部門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區執法局、區管理委員會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未下發拆違公告,僅憑拆違通知書就拆除房屋,是否合法?

未下發拆違公告,僅憑拆違通知書就拆除房屋,是否合法?

首先我們來看兩被告主體是否適格。

第一,涉案房屋被拆除時,被告區管理委員會其雖稱並未實際參與強制拆除,但涉案房屋在其行政轄區範圍內,被告區管理委員會對本轄區拆遷工作具有推動的作用,因此,在未有其他主體宣告實施拆除或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區管理委員會系本次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

第二,被告區執法局主體是否適格。根據《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告區執法局是該區人民政府實施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處發生在本轄區範圍內的規劃違法行為是其法定職責。且區管理委員會亦表示被訴行政行為是由被告區執法局作出,故區執法局是本案適格被告。

其次,我們來看兩被告實施的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為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未下發拆違公告,僅憑拆違通知書就拆除房屋,是否合法?

兩被告在強制拆除涉案房屋過程中,未向李某發出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書面通知,未向李某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未向李某告知法律救濟的途徑,未保障李某陳述、申辯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故依法應確認兩被告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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