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於抵減應納稅額。我們將納稅人實際工作關心的問題進行了彙總,一起來學習。

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問: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答: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問: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具體是指什麼?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問:某納稅人於2019年5月10日新辦並登記為一般納稅人,5-7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過50%,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上例中,納稅人設立起3個月(5-7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不符合公告條件,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上例中的納稅人2019年內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可以根據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確認可否享受這個政策。

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加計抵減額?

答: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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