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最新房屋徵收補充決定!增加這些徵收範圍

十堰最新徵地消息來了!昨日,茅箭區人民政府發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充決定》,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中的“徵收範圍”做出補充快來看看有沒有你家?

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政府

房屋徵收補充決定

根據十堰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立即啟動內蒙古路亨運集團片區徵收工作的函》(十棚改函[2019]20號)文件精神,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現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茅政徵[2019]3號)中“二、徵收範圍”做如下補充:

一、增加部分徵收範圍。

亨運集團片區棚改項目東起亨運小商品城,西至蒙古路沿街,南起亨運招待所,北至福建路2號,產權人15戶(含企業2家)

十堰最新房屋徵收補充決定!增加這些徵收範圍

二、法律效力。

本補充決定系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茅政徵[2019]3號)的補充完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徵收補償方案

(一)徵收個人住宅房屋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被徵收人選擇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徵收房屋具備有效的房產證、土地證、不動產證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續)。

2.被徵收人選擇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擬在中嶽路青島美食廣場附近建設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被徵收人按照簽訂補償協議時間的先後順序就近選擇與補償價值同等的產權調換安置房戶型。房屋交付使用時應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3.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按照《茅箭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未登記建築調查、認定及處理操作指引(試行)》執行。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4.對有爭議的房改房屋面積進行實測。實測後面積與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不足部分,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為準。超過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其他房屋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不動產權證書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未記載面積或者記載面積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5.被徵收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對其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參照同地段租金標準,給予適當租金補償,補償總額不超過商業門面與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差價的50%。

6.房屋徵收只對被徵收人補償,不涉及被徵收房屋租賃人及實際使用人,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及實際使用人租賃關係的解除及補償相關事宜,由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限內自行協商解決。

(二)企(商)業建築補償、結算方式

徵收企(商)業單位生產、經營、辦公、生活等建築房屋和劃撥、出讓土地的,由評估機構根據徵收評估辦法,依法評估確定棚改貨幣補償金額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生產經營性企業的房屋徵收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三)房屋附屬物和裝飾裝修部分以評估價結算。

過渡方式及各項相關費用標準

本次房屋徵收實行自行過渡方式。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徵收人按10元/(㎡·月)的標準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至交付安置房後三個月止,過渡期限不超過30個月(提前交房的,以實際交房時間為準)。

搬遷費按次數結算。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1次搬遷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支付2次搬遷費,搬遷費500元/(戶·次)。

獎勵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對按期簽約並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被徵收人給予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和房屋附屬物部分)不高於30%的貨幣獎勵。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15日內獎勵30%,30日內獎勵20%,45日內獎勵10%,逾期不予獎勵。

(二)搬遷補助費獎勵500元/次;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房屋產權面積獎勵5元/(㎡·月);依照協議約定,10日內搬遷的每戶獎勵3000元,15日內搬遷的獎勵2000元,20日搬遷的內獎勵1000元,逾期不予獎勵。

(三)對困難家庭,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給予救助,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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