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遊客購物最高罰50萬!江西這項新規下個月施行


誘騙遊客購物最高罰50萬!江西這項新規下個月施行


日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西省旅遊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全國首部專門保護旅遊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縣將建立旅遊購物先行賠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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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明確提出,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先行賠付制度,設立旅遊專項理賠金,並指定旅遊專項理賠金管理機構。旅遊者在旅遊購物場所購買商品後,認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質價不符情形,30日內要求退貨,旅遊經營者拒絕退貨的,由專項理賠金先行賠付。專項理賠金管理機構代為賠付後,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旅遊經營者追償。

實行先行賠付制度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旅遊者受旅行社誘導、欺騙購物的,也可以向旅遊專項理賠金管理機構申請賠付。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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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旅遊價格欺詐,旅遊過程中變更旅遊線路、強迫購物為廣大旅遊者深惡痛絕。為此,《條例》對這些行為提出了治理措施,規定:旅遊經營者發佈的旅遊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旅遊產品和服務等應當明碼標價,並以明確的方式告知旅遊者。不得采用時價、面議等方式模糊價格。

旅遊過程中,導遊、領隊人員不得誘導、欺騙、脅迫或者變相脅迫旅遊者購物,不得擅自變更旅遊線路、增減景點;臨時增加購物場所、付費項目或者變更旅遊線路、增減景點的,應當經全體旅遊者書面同意。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旅行社確因促銷活動,提供低於正常接待和服務成本旅遊服務的,應當明示低價理由、起止時間和低價數量,並不得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民宿和家庭旅館應辦理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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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自駕遊、徒步遊、研學旅行等旅遊新業態快速興起,民宿、家庭旅館、旅遊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等新興經濟體出現,對旅遊市場秩序的管理和旅遊者權益的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條例》從規範經營的角度,突出了對旅遊者在新興旅遊業態中的權益保護。

《條例》規定,旅遊經營者在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提供者並對選擇的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對旅遊產品和服務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公佈。

從事旅遊民宿、家庭旅館經營的,應當辦理註冊登記,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對治安、消防、食品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相關要求。

以俱樂部、車友會、協會等形式經營自駕、徒步、騎行等旅遊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經營資質,並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協議,制定相應應急預案。旅遊者自發組織自駕、徒步、騎行等旅遊活動的,召集者、組織者應當具備必要的導向與聯絡、應急與救護等工具和設備,並告知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注意事項。

承辦研學旅行的旅行社,應當為依法註冊的旅行社,且連續3年內無重大質量投訴、不良誠信記錄、經濟糾紛及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誘騙遊客購物情節嚴重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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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旅行社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導遊、領隊人員誘導、欺騙、脅迫或者變相脅迫旅遊者購物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領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旅遊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或者其他旅遊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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