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醫藥條例》發佈中醫藥工作將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2019年12月2日《中國中醫藥報》頭版


《江西省中醫藥條例》發佈中醫藥工作將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11月27日,在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江西省中醫藥條例》通過,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編制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擬定中醫藥發展和管理政策措施;參與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扶持政策等。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中醫藥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發展的重大問題。

針對基層中醫藥人才短缺的問題,《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醫藥人才政策,通過招募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補充中醫藥人才。對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中醫藥人才,縣級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本單位沒有相應空缺崗位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中醫藥人才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條例》強化了對中醫藥廣告的監管,規定發佈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批准;發佈中藥藥品廣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登記的經營範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的表述。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

在中醫藥服務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縣級公立中醫醫院應逐步達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建設標準,市級公立中醫醫院應逐步達到三級醫院建設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條例》明確,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織醫療聯合體建設,建立中醫醫療聯合體網絡。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醫醫療機構。鼓勵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以品牌、技術、人才等資源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多種所有制性質的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

在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方面,《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醫藥強省戰略,協同推進中醫藥全產業鏈發展,支持中藥飲片生產基地建設;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醫藥集群發展,支持中醫藥企業形成核心品種。在中醫藥傳承保護與文化傳播方面,《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江西道地中藥材目錄,建立江西道地中藥材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地;建立健全名中醫評審機制,支持開展旴江醫學流派和本省歷代中醫名家學術思想研究。

《條例》還在保障措施方面作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設立政府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中醫藥發展基金;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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