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直播帶貨翻車,宣傳的底線到底在哪裡?

導讀:

直播帶貨會違法嗎?

直播間賣出的東西是假的怎麼辦?

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導遊直播賣特產什麼話都能說嗎?

旅企在進行旅遊產品宣傳時需要注意什麼?


近日,李湘在直播間帶貨時,為大家介紹了一款山珍新鮮羊肚菌,在直播中表示這款羊肚菌會是你吃到的最新鮮的羊肚菌,補身體絕對是滋補最好的,還可以增強免疫力,有益腸道,幫助消化,補腦提神,甚至還有壯陽的功能,無論是老人還是年輕人或者小孩吃都可以。隨後在3.15就被指出涉嫌違反《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三部法律。


很明顯,直播帶貨不當的,當然會涉嫌違反法律。


一、直播帶貨的現狀

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型便捷的網絡銷售方式,受到廣大群眾的歡迎,尤其是在大家長時間待在家的疫情期間,網絡平臺的銷售空前高漲,各類直播帶貨更是層出不窮。

然而,大量網紅湧入直播帶貨,卻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比如其中較為典型的產品質量問題、虛假宣傳問題、售後問題。


二、直播帶貨不當,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1、帶貨產品違法違規

根據《廣告法》,在直播帶貨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產品作推薦、證明的主播不得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廣告作推薦、證明,否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廣告不得含有違背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得宣傳限制或者禁止經營的產品,否則將面臨20萬-100萬元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照廣告法不得出現的情形。


2、涉嫌欺詐

在直播過程中,經常有主播尚未了解產品情況就開始大肆宣傳,發表一些與產品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言論,或者直接推薦劣質的產品。比如李湘帶貨時說的“增強免疫力,有益腸道,幫助消化”,而其推銷的羊肚菌是否有此種功能呢?事實上存疑。


如果主播故意在直播中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情況,從而誘使觀眾購買的,則構成欺詐。


根據法律規定,銷售的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3、虛假宣傳

直播帶貨時,主播對產品的推薦或證明應當依據事實,而不能過度誇大或者隱瞞。


若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廣告主將面臨20萬-1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如果主播在明知或應知推銷產品或服務有質量問題、涉嫌虛假廣告(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推銷,則構成虛假宣傳。


在直播帶貨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產品作推薦、證明的主播,若對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或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且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若該虛假廣告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直播帶貨時虛假宣傳,產品關乎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比如食品、保健品等,消費者因此遭受損害的,各主體承擔連帶責任。其他產品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主播僅在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時,才承擔連帶責任。

4、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直播帶貨不當的,不僅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罪。


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如果主播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銷售的且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若銷售金額達到二十五萬的,則將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若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另外,如果主播銷售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非法經營罪,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三、直播帶貨或者旅遊產品宣傳時應當注意什麼?

1、內容的合法性。

宣傳的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而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線,不能包含黃、賭、毒、騙、傳銷等內容,也不得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輕則下崗失業,重則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因此,不論是直播帶貨還是旅遊產品宣傳時,都務必要保證推銷、宣傳內容的合法性。


2、不是什麼產品都可以宣傳推銷

不論是在直播中,還是朋友圈,還是線下宣傳,都不得宣傳、銷售處方藥,不能以廣告代言人的身份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保健食品廣告作推薦或者證明。


醫藥、保健、食品、教育培訓等類的廣告均需要符合《廣告法》的規定,包括菸草在內等國家限制或者禁止經營的產品,也不能隨意宣傳、銷售。


不是什麼產品都可以通過直播帶貨或者其他網絡平臺銷售的,因此,導遊在直播帶貨時需要注意產品的性質,朋友圈銷售的產品也需要層層把關,依法合規宣傳、銷售,否則稍有不慎,就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3、不採用絕對性的、最高級的詞語。

導遊在帶貨時或者旅行社在進行旅遊行程的宣傳時需要注意,若沒有客觀的標準,不要採用絕對化的用語。比如:“獨一無二”、“最美”、“唯一”、“最佳”、“最好”、“最強”、“最豪華”等絕對化、過度誇大化的用語。

當然,用語可以在絕對化表述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限制性條件或提供事實依據,比如“我本人最喜歡的食物”、“攜程五星酒店”、“更優化的行程”等,來降低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5、產品質量要符合事實,不存在明顯瑕疵

導遊推廣、宣傳的產品,應當是本人事先使用過該商品或已經接受過該服務,並且將真實情況進行反映、講述。若涉及食品,應當嚴格保證其質量,保證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情況與宣傳或展示的狀況相符合。


若需要引人注意,也可以採取一些適當誇張的宣傳方式,但是適當誇張與過度誇張的虛假宣傳不同,適當誇張的描述一般不輕易因此使人誤解,反而會增加廣告宣傳的樂趣性。


6、不詆譭其他商家信譽

實踐中也存在不少一些人或者商家為了宣傳、銷售自己的產品,因此以對比、誤導等方式詆譭競爭對手的商譽、聲譽的情形。比如傳播誤導性信息、故意引導輿論等,這種行為從法律上來講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網絡高速發達的今天,各類宣傳方式不斷出現、發展,但是不論是直播帶貨還是網絡宣傳或者線下廣告,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駕護航,而在設計宣傳用語、開展直播帶貨等過程中,選擇專業的律師團隊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幫助甄別廣告宣傳中的風險,做好事前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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