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大意挖斷通信光纜 煙臺一男子被判刑

大眾網·海報新聞煙臺4月11日訊 (通訊員 辛青 記者 王麗) 作為國家重要通信基礎設施,通信光纜如同血管一般密集分佈在城市、農村的各個地方,輸送著通信的“血液”。不僅對於通信行業本身,對整個經濟社會發展都有至關重要。一旦被破壞,哪怕只有短短几分鐘,都將會造成極大影響,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而現實生活中,因施工等種種原因挖斷光纜的事故卻頻繁發生,近日,萊州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案。

一天,李某某在他人的組織下來到某村挖樹。挖樹前,帶頭者強調地下有電纜等重要設施,提醒工人們注意警示標誌,但李某某並沒有將提醒放在心上。路邊的雜草將近一人高,“國防電纜依法保護”的警示標誌樁就在其中,但李某某全然不顧,繼續用羊鎬和鐵鍁挖樹。當挖到了一個黑色破碎的管子,他卻誤以為是個鞋底,仍然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繼續挖。

最終,由於他的疏忽大意,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萊州分公司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萊州分公司埋於地下的通信光纜挖斷,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致使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萊州分公司煙臺—濰坊幹線業務中斷3小時25分鐘,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萊州分公司萊州—龍口業務中斷3小時13分鐘。

案發後,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分別賠償兩家公司1萬元、2000元,並取得諒解。

萊州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危害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致使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被破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李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賠償被害單位的部分損失,取得諒解,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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