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如何把握對民行交叉行政案件中基礎民事法律關係的審查


最高院:如何把握對民行交叉行政案件中基礎民事法律關係的審查

【源自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迴區四省區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疑難問題的意見》】

【問題】民行交叉行政案件中,當事人對基礎民事爭議既不一併也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對基礎民事法律關係應當審查到什麼程度?

【答】在民行交叉行政案件的審理中,當事人對基礎民事爭議既不一併,又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只對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相關聯的基礎民事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審理。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無關的基礎民事關係的履行爭議等內容,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審理範圍。

【理由】行政訴訟的審理對象是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基礎民事爭議中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相關聯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屬於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範圍,人民法院必須對其進行審理並作為判斷的依據,否則,不能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整體的全面判斷。

以房屋登記民行交叉案件為例,甲名下的房產過戶至乙名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變更登記的行為,理由是變更登記所依據的甲乙雙方買賣房屋的合同是虛假的。與被訴變更登記行為合法性相關的基礎民事關係中,甲乙雙方的買賣合同真假的事實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直接關係到變更登記行為是否合法,屬於行政訴訟的審理範圍,人民法院必須審理。但是,甲乙雙方是否還有應付房款未支付完畢,是否存在延遲交房需承擔違約責任的事實和法律責任問題,與被訴變更登記行為的合法性無關,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審理範圍,應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最高院:如何把握對民行交叉行政案件中基礎民事法律關係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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