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及家庭暴力等原因導致妻子殺害丈夫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與被害人朱某某系夫妻關係,二人關係不睦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被害人朱某某也因此時常毆打被告人王某,王某身上常常有傷。2013年下半年以來,因被害人朱某某有外遇及其在兒子結婚方面不願意出錢等原因二人經常發生爭執,被害人朱某某自有外遇後經常夜不歸宿。

  2014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打電話喊被害人朱某某回家吃飯。當晚兩人再次因兒子結婚用錢及朱某某有外遇要求離婚發生爭吵、廝打等衝突。次日凌晨1、2點鐘,被告人王某氣憤難抑無法入睡,遂到一樓廚房中,拿起菜刀,回到了二樓的房間裡(西臥室),朝睡覺中的被害人朱某某頭部、頸部、右前臂連砍數刀,致被害人朱某某死亡。隨後被告人王某又用該菜刀砍傷自己頸部、左手臂,以自傷的方式自殺。次日13時許被發現時被害人朱某某已死亡,被告人王某意識不清醒被送往醫院救治,後被告人王某在醫院急救室甦醒後對用菜刀砍擊被害人朱某某的事實供認不諱。經鑑定,被害人朱某某系左頸外動脈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因家庭矛盾及家庭暴力等原因導致妻子殺害丈夫案件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趁被害人朱某某睡覺之機,持菜刀故意朝被害人頭部、頸部、右前臂等要害部位連砍數刀,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被告人王某用致命兇器直接砍擊被害人要害部位且砍擊力度極大,其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王某在醫院甦醒後即向辦案機關如實供述王某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經查,被告人王某在實施犯罪行為後,選擇了自殺,其雖沒有逃離現場,但其主觀上並沒有接受法律制裁、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的意思表示,不屬於“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的法定情形,不構成自動投案。雖然王某在甦醒後即向辦案機關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辦案機關趕赴案發現場並經初步偵查時已發現王某有殺害朱某某的重大嫌疑,並隨即至醫院急診室對王某採取了控制措施,其不符合

“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規定,對辯護人提出的王某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被害人朱某某經常對被告人王某實施毆打等家庭暴力,對婚姻不忠有外遇,具有過錯,對被告人王某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對婚姻不忠、被害人具有過錯等相關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告人王某到案後,認罪悔罪態度明顯,對被告人王某酌情從輕處罰。為嚴懲嚴重暴力犯罪,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終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及家庭暴力等原因導致妻子殺害丈夫的重大案件,是一出家庭悲劇,婚姻中的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問題時,沒有采取正當的方式解決問題,而是採取了“以暴制暴”的方法導致了家庭的破碎、生命的代價和自由的喪失。本案的反面教育意義是十分深刻的。通過這種典型案例的宣傳,逐步提高群眾的反家暴意識,鼓勵受害者,讓他們採取恰當的手段,勇敢面對,妥善處理。

  近年來,發生在夫妻、親子之間的家庭暴力行為日益高發,雖然婚姻法、及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權益保障法對家暴問題有所涉及,但是對家暴問題的懲治力度依然不夠。很多家庭暴力行為不僅打破了家庭成員間的親情和溫暖,而且已經上升到犯罪的層面,威脅到被施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中國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對當事人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殺人案件,佔到全部故意殺人案件的近10%。回顧案例,可以發現像劉婉玲、楊煥瑩、周玉茹等均因在家暴過程中採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殺害丈夫而獲刑,她們均是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對她們的遭遇,我們固然同情和惋惜,但家暴這一社會問題正在擴散和蔓延,亦不容小視。應當教育和引導被施暴者在遇到家庭暴力時能夠及時勇敢的站起來,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尋求自救和社會的幫助。而現在反家暴的努力與成果在不斷顯現,從過去的“法不進家門”到“家暴110必須出警”再到即將出臺的反家暴法,人們也由此看到了國家的處理家暴問題的決心。

  在法律程序適用上,與以往不同的是,本案庭審中開創性地引入了專家“證人”出庭制度,針對案件中涉及的家庭暴力問題,法庭傳喚了家庭暴力問題專家出庭協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實,是全國首例在刑事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傳喚專家“證人”到庭參與訴訟的案件。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類證據形式中並不包含專家證人,司法實務中專家到庭參與訴訟一直困難重重,馬鞍山市中院在該案中開拓思維、大膽創新,認為“專家證人”其實是一個舶來詞,司法實務中不能機械地套用域外專家證人制度的運作模式,其實質上只不過是法庭上向有專門知識的人獲取案件相關情況的一種方式,既是查清事實的需要,也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本案庭審中依照程序對案件的犯罪事實及量刑事實均進行了細緻的查證,在舉證質證環節結束後,合議庭經初步評議認為,經過訊問、舉證質證,本案確有必要傳喚家庭暴力問題專家來解答相關專業性問題,遂依法傳喚專家出庭,針對家暴及其對被施暴者精神狀態及行為模式的影響等專業性問題,公訴人、辯護人、合議庭分別就自己的疑問向專家進行了當庭求證,以確認對涉案相關情節的準確把握和認定。讓專家“證人”走進法庭,就專業知識給法官及訴訟參與各方“充電”,可以促進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理,讓人民群眾直觀地感受到案件的公平正義,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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