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多次投訴同行被指商業詆譭,法院這樣判


  因向市場監管部門多次投訴同業競爭者,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老吉公司)反被訴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衍生控股集團(深圳)有限公司(下稱衍生集團)起訴王老吉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王老吉公司的投訴行為不存在詆譭衍生集團的故意,不構成對衍生集團上的商業詆譭;王老吉公司在其飲料、糖果產品的功效、產品類型、適用人群等方面的宣傳雖有不準確之處,但不足以造成消費者或相關公眾誤解,不構成虛假和引人誤解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業內人士指出,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行政投訴是規範市場經營行為合法性的重要監督手段。存在競爭關係的同業經營者對競爭對手的經營活動享有監督和投訴的權利,但由於各自身份的敏感性,相關投訴可能夾雜商業目的,因此難以與商業詆譭行為進行區分。該案因系列投訴引發,二審判決結果不僅對相關投訴行為的正當性進行了評判,還對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準確界定,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


  多次投訴招致官司


  衍生集團是一家主打兒童食品的公司,旗下“衍生小兒開奶茶”“衍生小兒七星茶”等產品頗負盛名。在產品推廣運營過程中,衍生集團在其主打產品“衍生小兒七星茶的外包裝上印有“衍生藥食同源健康之源”等字樣,並註明了其產品名稱為草本固體飲料。


  據瞭解,《中國藥典》2015年版指明“小兒七星茶顆粒”可用於小兒積滯化熱、消化不良等症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亦在其官方網站明確“小兒七星茶顆粒”的性質屬於中藥藥品。基於此,2015年9月,王老吉公司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稱,衍生小兒七星茶擅自將藥品名稱命名為食品,其行為涉嫌違法。


  2015年11月13日,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羅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王老吉公司的投訴作出覆函,認為“小兒七星茶”是衍生集團合法持有的商標,不屬於藥品名稱生產的食品,且該產品名稱上含有“固體飲料”字樣,已明確該食品的屬性,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此後,王老吉公司以類似事由再次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起投訴。不過,王老吉公司的投訴均未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認可。


  衍生集團認為,王老吉公司先後至少三次就相同事由重複舉報,符合商業詆譭的客觀表現方式,其行為已超出合理使用權利的範疇。與此同時,衍生集團認為,王老吉公司通過其官網對多款固體飲料、植物飲料、糖果產品的功效、產品類型、適用人群等方面做了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損害了消費者及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屬於虛假宣傳行為。


  隨後,衍生集團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王老吉公司起訴至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下稱白雲法院),請求法院確認王老吉公司的投訴行構成對衍生集團的商業詆譭;王老吉公司存在虛假宣傳並對衍生集團構成不正當競爭。


  謹慎審理作出判決


  白雲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吉公司根據《中國藥典》的規定以及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17年發出的食品標籤說明書非法聲稱問題專項整治文件對衍生集團的產品涉嫌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屬於正常合法的投訴監督行為,該投訴行為沒有捏造、散佈虛假事實,也沒造成損害衍生集團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受損的結果,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詆譭。


  至於衍生集團主張王老吉公司官網關於三公仔益生菌、王老吉龜苓膏、吉芝草蟲草飲、王老吉枇杷糖、王老吉潤喉糖等產品內容存在虛假宣傳並構成對衍生集團的不正當競爭,白雲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上述產品與衍生集團的產品區別明顯,不存在競爭關係,宣傳內容雖有一定的誇大成分,但不足以令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為藥品或有特定的功效,故不構成虛假宣傳,判決駁回衍生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衍生集團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在王老吉公司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詆譭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吉公司的投訴行為系合法行使監督權力,未違反市場基本商業秩序,不存在對衍生集團合法經營活動的不正當干擾。王老吉公司向特定監管部門進行投訴,但並未對該投訴行為的相關信息進行不當地宣傳和散佈,衍生集團亦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該投訴的相關材料曾向不特定的市場主體散發,行政部門亦未對衍生集團產品進行暫扣、抽檢。即使如衍生集團所稱,王老吉公司上述投訴行為系虛假投訴,亦不能證明王老吉公司存在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因此,王老吉公司的投訴行為不存在詆譭衍生集團的故意,亦無證據證實該行為造成了衍生集團相關產品的聲譽受到貶損的後果,衍生集團上訴稱王老吉公司存在商業詆譭行為的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在王老吉公司在相關產品上的宣傳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以及構成對衍生集團的不正當競爭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商業宣傳行為,包括虛假宣傳和引人誤解宣傳兩類,但均以“欺騙、誤導消費者”為成立要件。對於商品宣傳雖然有不準確、不真實或者誇張之處,但不足以造成消費者或相關公眾誤解,不會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不構成上述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該案中,王老吉公司的宣傳用語雖有不準確或者誇大之處,但不足以導致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後果,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王老吉公司相關產品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無不當。


  綜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姜旭 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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