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检察机关与你携手同行


【中国水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检察机关与你携手同行

2020年3月22日是第二十八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三十三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2020年“世界水日”的主题为“Water and climate change”(水与气候变化)。我国纪念2020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主题为“坚持节水优先,建设幸福河湖”。


【中国水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检察机关与你携手同行

我国地理气候条件特殊、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世界上水情最为复杂、治水最具有挑战性的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对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等作出重要部署。

2019年3月和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两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涉及长江水资源安全、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江岸线林地保护等多个方面,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安全,服务保障民生,践行恢复性、预防性司法理念,以凝聚共治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现从中选择两个案例,一起看看吧!

案例一

浙江省桐乡市检察院诉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期间,浙江某制衣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和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在污泥池东南侧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多项指标超标、含有重金属的污泥水越过总排放口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合计排放污泥水4.3万余吨。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在环保设施老化、工业废水无法正常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减少在线监控系统监测频次,并用人为调制样品替代实际入网污水进行在线监测的方式,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合计排放污水15.8万余吨。

2018年12月19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就该公司污染环境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陆某某、陈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83万余元,鉴定评估费10万元。

2019年3月14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50万元,陆某某、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二年零三个月,各并处罚金10万元,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该公司和被告当庭服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和鉴定费共计93万余元已全部缴纳到位。另外,通过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督促协调,在该案开庭前,该公司投入800多万元新改造的环保设施已上线运行,排放污水通过环保检验达标,并重新投入生产。

检察官提示:

长江经济带是整个长江流域最发达的地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转型升级,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案例二

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镇政府

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组对上海市2017年城乡中小河道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1月至5月的水质检测结果通报显示,崇明区黑臭河道(以小河小沟为主)约1000条,占当地河道的10%左右,水环境治理任务较为繁重。5月17日,崇明区河长办向各乡镇河长办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区列入2017年城乡中小河道整治任务的18条河道及2018年新增的15条河道进行自查并整改落实。截至2018年7月,经崇明区河长办委托第三方对相关水体进行检测,相关乡镇辖区内河道仍存在诸多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佳。

2018年8月17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堡镇、中兴镇、长兴镇政府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三镇加强对水治理工作的重视,依法履行对受污染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并提出了具体治理建议。

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截至2018年12月,三镇政府均已依法全面履职,相关河道非法网簖和违章搭建等被及时拆除,岸坡垃圾、河道水生有害植物被及时清理,河水黑臭现象消除。同时,通过制发和公开宣告检察建议,起到良好警示效应,推动崇明区其他乡镇政府由点及面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根据整治后定期监测数据显示,崇明区优于三类水质的水体占监测水体70%以上,优于四类水质的水体约占90%,全区水体质量已有明显改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检察官提示: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环境污染状态持续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发送检察建议能够达到监督目的的,就不必再提起公益诉讼。

供稿:第五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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