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國辦函41號文:取消投標報名

目前在“招投標”的法律規定上是沒有規定需要投標報名,即投標報名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招投標”操作習慣。

定了!國辦函41號文:取消投標報名


定了!國辦函41號文:取消投標報名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通知明確提出:

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系統梳理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採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後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早在之前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佈第20號令《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中也明確規定:除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的註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註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定了!國辦函41號文:取消投標報名


按照以往慣例,進行交易的工程建設招投標等項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標報名”環節。設置“投標報名”環節和報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標報名不充分,投標人獲知招標信息較晚而錯過了報名時間。同時,容易洩露潛在投標人名單,易導致串標、圍標和勸阻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等行為的發生。

“招投標”是體現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反映城市投資吸引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取消投標報名,也對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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