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價、市場價、暫估價……價與價有何區別?漲價風險誰來買單?

清單招投標中材料價格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材料價格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合同價款,所以哪些材料佔得比例大一些,價格要相對接近市場價才合理。在房屋建築工程中,一般高層土方、鋼材、水泥、商砼、門、窗、外牆保溫、電纜、配電箱、設備、牆磚、地磚等材料一般都是需要認價或暫定單價。本文對幾個材料單價及相關概念加以辨析,並且分析了建築材料漲價風險到底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價與價有什麼區別?

定額基價:所謂定額基價(俗稱定額預算價),是指一個定額子目中所列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之和,其表現為定額文件中固定的數值,是編制定額時根據市場價格進行測算的價格。因為定額具有編制完畢即已滯後的性質,所以在適用定額價基價計價時要調價,使之適應施工合同簽訂時的價格水平。

信息價:所謂信息價,是指政府造價管理部門根據各類典型工程材料用量和社會供貨量,通過市場調研經過加權平均計算得到的平均價格,屬於社會平均價格,並且對外公佈的價格。信息價一般可在各地方造價管理部門所發佈的《##地區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期刊或相應網站上獲取。小編以為,信息價和定額材料預算價相比較而言,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市場價”屬性,但是尚未完全市場化,因為信息價是一種經過統計、彙總、整理的市場價,而且發佈週期通常是月度、雙月、季度等仍然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友情提示:全國各地的信息價也可以在“廣材網>信息價”專欄中進行查看或便捷的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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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價:所謂市場價,顧名思義,是指人工、材料、機械在交易市場中出售的價格。市場價一般可以通過供應商進行詢價,或者參考行業內建築建材專業性網站。通常市場價和採購價想比較而言,通常還是有一定的議價空間,畢竟每個工程項目的實際採購數量、付款方式、交貨方式的等諸多因素對會都最終的達成的採購價有一定的影響。(友情提示:全國各地建材市場價也可以在“廣材網>市場價”專欄中進行按類別查看或按條件搜索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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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價:是指具體的工程項目,實際採購發生的價格。以混凝土為例,如果合同約定了以當地的信息價作為計價依據,實際採購的混凝土價格和信息價的差額,恰恰是承包方合理利潤空間來源,這說明承包方擁有較強的採購能力、採購渠道,具有有效降低工程成本的有利手段。

政府指導價:所謂政府指導價,《價格法》第3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價格法》第3條規定,“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認質認價:其造價含義是該材料的價格由承包人報,由發包人確定。認價的過程,也就是承發包雙方形成關於材料的“補充協議”的過程。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或者確認價格和質量必要的程序,但非常必要有樣品留檔。需要注意採購確認單格式,材料認質認價單格式及簽字蓋章、提供材料詢價單的等資料及格式的要求(比如出廠合格證,檢驗證明、詢價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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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暫估價:一般是指材料價格品種種類多,在招投標時不能確定為哪一種,可以採用暫估價處理,在結算時以實際價格同暫估價比較調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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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材料漲價風險到底該由誰來承擔?

因為建設施工合同的特點是先確定計價方式後具體施工,但無論是清單計價還是定額計價,通常由於施工週期長,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在施工期內因為材料漲價導致成本增加。且建築材料在工程造價中佔比高,所以對應材料漲價帶來的風險分攤問題,是施工合同和建設工程計價必須考慮的問題。

1、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的有關規定:

按住建部制定實施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規定:建築工程發承包時,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及其範圍,不能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類似語句,且有“由於市場特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條款。其中對於計價風險分攤有原則性規定,可以理解為:

  • 明確指出了建設工程計價不得采用無限風險;
  • 因市場原因導致物價波動的,由承發包雙方協商分攤;
  • 若非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曰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採用計劃進度曰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 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由業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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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市規【2019】12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近日,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該《辦法》明確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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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法》相關條文參考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確定了約定優先,交易習慣次之的順序。但實際操作中,往往因為工程項目一次性決定了交易習慣常常不能作為施工合同的定價依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該條確定了市場價是施工合同造價爭議價款漏 洞填補的第三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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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府造價管理部門相關指導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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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等

綜合上述政策法規及各地政府指導性意見,在承發包雙方對材料漲價風險分攤出現爭議時,首先以合同約定為主,或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協商處理。若無法協商處理,大概率會以合同約定的精神為準,相對而言施工單位會承擔較大的風險。合同無相關約定時,也可能會需要維持利益的平衡,使得任何一方的利益不至於受到較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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