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億利達風機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重大訴訟、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重大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浙江億利達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及繳費通知書》[(2020)浙10民初110號],公司起訴戴明西關於合同糾紛一案已於2020年3月30日獲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於2020年4月9日收到完成資產保全的通知,現將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及案由

原告:浙江億利達風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戴明西

案外人:浙江三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糾紛

(二)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的業績補償款114,022,804.41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訴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保險費由被告承擔。

(三)事實和理由

2018年1月3日,原告與被告及案外人浙江三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進科技”,當時名稱為“台州三進壓鑄有限公司”)、戴靈芝簽署《增資協議》(以下簡稱“《一月增資協議》”),原告以19,775萬元認購三進科技1,561.22萬元新增註冊資本(即“第一次增資”),被告承諾,若三進科技淨利潤未達到承諾水平,被告應對原告進行現金補償。其後原告履行了出資義務並持有三進科技51%的股權。

2018年5月31日,原告與被告及三進科技簽署《增資協議》(以下簡稱“《五月增資協議》”),原告以8,725萬元認購三進科技688.78萬元新增註冊資本(即“第二次增資”),被告承諾繼續遵守《一月增資協議》項下所有相關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業績補償承諾等)。其後原告履行了出資義務且所持有的三進科技股權比例提升至60%。

2018年10月29日,原告與被告及三進科技、戴靈芝簽署《增資協議的補充協議》,將《一月增資協議》項下的利潤承諾期調整為“2019年至2021年”,被告承諾三進科技2019年淨利潤不低於6000萬元,若無法達到,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業績補償款,補償原則:年度應補償金額=(該年度承諾淨利潤-該年度淨利潤實現數)×原告持有的三進科技股權比例。

2018年12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原告以7,925.4萬元的價格向被告受讓三進科技15%的股權(對應註冊資本562.5萬元),協議簽署後原告即完成了相應《董事會決議》並按上市規則完成了相應信息披露程序,原告由此取得三進科技15%的股權且所持有的三進科技股權比例提升至75%。

三進科技2019年實現稅後淨利潤-92,715,487.72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92,030,405.89元。根據《增資協議的補充協議》之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業績補償款(計算方式:2019年度業績補償款=(60,000,000元-(-92,030,405.89)元)×75%=114,022,804.41元)。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本案已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因上述訴訟的發生,公司發生的訴訟、仲裁事項根據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的原則,將達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標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連續十二個月內公司及子公司涉案金額總計為人民幣21,710.96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4.45%。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事項的情況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作為原告的訴訟、仲裁案件情況

單位:人民幣(萬元)

2、公司及子公司作為被告的訴訟、仲裁案件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累計執行回款1,651.56萬元。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鑑於部分訴訟案件尚未結案或開庭審理,部分案件尚未執行完畢,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公司將及時對涉及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各位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狀;

2、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

特此公告。

浙江億利達風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年四月十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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