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多次使用菜刀割傷年僅9歲的親生兒子的後背、雙臂,用火鉗鞭打雙腿,經常讓捱餓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遊縣榜頭鎮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傷年僅9歲的親生兒子小龍(化名)的後背、雙臂,用火鉗鞭打小龍的雙腿,並經常讓小龍捱餓。自2013年8月始,當地鎮政府、村委會幹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對林某某進行批評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團莆田市委、市婦聯等部門聯合對林某某進行勸解教育,林某某書面保證不再毆打小龍,但其後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傷小龍的後背、雙臂。為此,仙遊縣公安局對林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6月13日,申請人仙遊縣榜頭鎮梧店村民委員會以被申請人林某某長期對小龍的虐待行為已嚴重影響小龍的身心健康為由,向法院請求依法撤銷林某某對小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員會作為小龍的監護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法院徵求小龍的意見,其表示不願意隨林某某共同生活。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仙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被申請人林某某作為小龍的監護人,未採取正確的方法對小龍進行教育引導,而是採取打罵等手段對小龍長期虐待,經有關單位教育後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傷小龍,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小龍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擔任小龍的監護人。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撤銷被申請人林某某對小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申請人仙遊縣榜頭鎮梧店村民委員會擔任小龍的監護人。
  (三)典型意義
  撤銷父母監護權是國家保護未成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若不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對子女實施虐待、傷害或者其他侵害行為,再讓其擔任監護人將嚴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結合本案情況,仙遊縣人民法院受理後,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沒有其他近親屬和朋友可以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成長的原則,指定當地村民委員會擔任小龍的監護人。本案宣判後,該院還主動與市、縣兩級團委、婦聯溝通,研究解決小龍的救助、安置等問題。考慮到由村民委員會直接履行監護職責存在一些具體困難,後在團委、民政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終將小龍妥善安置在SOS兒童村,切實維護小龍合法權益。本案為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關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主體及撤銷後的安置問題等規定的出臺,提供了實踐經驗,並對類似情況發生時,如何具體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提供了示範樣本。

2016-05-31 14:03:34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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