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德的人就有福嗎?蘇格拉底的三個故事,幫我們破解德與福的悖論


有德的人就有福嗎?蘇格拉底的三個故事,幫我們破解德與福的悖論


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中,記述了關於蘇格拉底的三個故事,突出地反映了德與福的悖論。

一、蘇格拉底的三個故事,德性與幸福的悖論

第一個故事:有一個牧羊人名叫古阿斯,他發現了一個神奇的指環,戴上它之後,就可以隨意隱形。於是,他用這種能力開始從事姦淫、搶劫和謀殺,為了追求自己的快樂不惜讓他人付出任何代價。人們要蘇格拉底回答:為什麼即使能夠隱形,古阿斯包括其他人也不應該為惡?提問的人認為,任何有機會這樣做的人都會這樣做,這是人的本性。蘇格拉底認為,正義或道德是生活中的財富和優勢,最終能夠帶來幸福。 

第二個故事,有兩個人,其中一個誠實、老實、正直,但他卻恰恰有與之相反的聲譽,因為人們把他看得很壞,他最終在痛苦、貧窮和不體面中死去。而另一個人有著很好的聲譽,被稱為社會棟樑,但事實上他做的每一件事都極為卑劣,他腐敗、不誠實,而且還犯罪。但因為別人把他看得那麼好,他活得高壽、富有、有權力而且受人尊敬。甚至在他死後,他還留下了相當可觀的財產,以他的名義承擔了宗教儀式的費用。蘇格拉底面臨這樣的挑戰,他需要說明在這個寓言中為什麼第一個人比第二個人好。

蘇格拉底的回答仍然是:道德與正義符合人的本性,而惡行是與人的本性相反的,是靈魂的疾病,道德的本性是與幸福相和諧的。蘇格拉底在受審而為自己辯護時仍然表達了他對此堅定不移的信念:“好人不會遭逢惡果,諸神不會拋棄他。”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蘇格拉底所做的這個講演,正是關於他為自己被錯誤地判罪並處以死刑而作的申辯。

第三個故事:如果一個人在罪惡地實施使自己成為僭主的陰謀時被抓住了,放到拉肢架上受刑,眼睛也被燒壞了,妻兒也受到各種酷刑,最後被釘死在柱子上。假如他能逃脫,後來成功地做了僭主,掌握了城邦中的大權,可以隨心所欲,成了本城公民和異邦人羨慕的對象,他的福氣為人們所稱道。那麼,在後一種情況下,他是不是就幸福一些呢?[1]蘇格拉底的辯論對手顯然認為後者是幸福的,雖然他與前者一樣沒有德行,但前者受到了懲罰,而後者則因惡得福。但是蘇格拉底認為這兩種情況下,他怎麼都不可能幸福,通過邪惡手段成為僭主不可能幸福,因實施陰謀而受罰同樣不可能幸福,但是逃避懲罰更加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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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些問題,蘇格拉底抑或柏拉圖都做出了理性主義者的回答:無論如何,都要把德性堅持到底。柏拉圖借蘇格拉底之口告誡人們:“我把自己所有的時間都花在試探和勸導你們上,不論老少,使你們首要的、第一位的關注不是你們的身體或職業,而是你們靈魂的最高幸福。我每到一處便告訴人們,財富不會帶來美德(善),但是美德(善)會帶來財富和其他各種幸福,既有個人的幸福,又有國家的幸福。”[2]

傳說蘇格拉底確實是一個將德行放在最高位置上的人。[3]而蘇格拉底這樣描述自己的一生:“我從來沒有過過普通人的平靜生活。我不關心大多數人關心的事,掙錢、有一個舒適的家、擔任文武高官以及參與其他各種活動。……我試圖逐個勸說你們不要把實際利益看得高於精神和道德的良好狀態,或者更廣義地說,把國家或其他任何事物的實際利益看得高於保持它們的良好狀態。”[4]頗具反諷意味的是,這段關於自己一生的總結和對他人的規勸正是蘇格拉底為自己辯護時所講的。而他為自己辯解的證據就是“最令人信服的證據就是我的貧窮”[5],但是這個播種德性的人,這個高揚理性的人,最終被處以絞刑。當然,這是蘇格拉底自己的選擇。

也許蘇格拉底確實是幸福的,但是,他仍然無法讓他的反對者相信,信守道德而遭受折磨比違背道德而盡享榮譽、地位、富貴更幸福。那麼如何理解德性與幸福的悖論?在什麼情況下德性與幸福是一致的?

二、如何理解德性與幸福的關係

德性與幸福的一致是三個層面的問題,一是道德原則層面的,德性原則與幸福原則的一致性。二是具體行為中德與福的一致性,即具體的德行是否能夠直接帶來利益,帶來幸福。三是具體個人身上德性與幸福的一致性,即有德的人是否有福。

1.在道德原則層面

在道德原則層面德與福在方向上或者說追求上的一致性是探討德福一致的前提,如果德性原則與幸福原則根本是背離的,那麼二者的一致性也在無從談起。

首先,從道德原則的根源及職能看,道德反映了利益關係,而我們也應當信守正確地反映了利益關係、代表著共同體利益的道德原則。這樣,信守道德原則從理論上講也就應當使共同體的利益得到實現。個人利益寓於共同體的利益之中,那麼,遵守道德原則也就意味著個人利益的實現。但是道德原則體現的是公共利益,體現的是個人利益的總體性,它並不是每時每刻都與具體的個人利益直接等同。

其次,從幸福的內涵看,利益與幸福也並不是直接同一的。幸福有兩個層面的定義,一是精神上的幸福,即人們在創造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條件的實踐中,由於感受到目標和理性的實現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滿足;另一個層面的含義是指與人們的物質生活相關的有利遭遇與處境。在這兩個層面中,幸福都要求有直接的感受性,要求道德主體能夠在當下直接感受到幸福。而利益則是具有多層面性,它有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有長遠利益、眼前利益,也有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也就是說,當道德主體所獲得的利益並不為其感受到,或者並不為其所期待時,利益就並不等於幸福。雖然利益並不等於幸福,但它為幸福提供了條件。直接的、當下的物質利益是個人生活幸福的基本條件,而精神利益、政治利益、長遠利益、公共利益的實現也是精神幸福的內容。

應當說,在道德原則的層面,德性原則與幸福原則並不是絕對一致的,其一致性體現在德性原則為幸福原則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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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具體行為層面

在具體的行為的層面,德與福的一致性也需要具體分析。在具體的行為中,德行與個人的感性幸福並不是直接地對當的。借用康德的論述,如果我們認為德行是幸福的條件,我們只能說德行是幸福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要條件。沒有德行終究是不可能幸福的,因為德行體現了社會道德的要求,體現了社會對個人幸福的共同性的探索與認同,背棄道德既是對個人利益的損害,也是對他人利益的損害,當然也意味著對個人幸福的損害。但要得到幸福,除了要有德性,還需要很多其他的條件,甚至有時這些其他條件在某些情況下會暫時地成為主導因素,在這種情況下,有時無德也會獲得意外之利,這是事物發展的複雜性所決定的。但是,長久地看,幸福不可能長久地離開德性這一必要條件。

同時,我們還必須承認德行與理性的幸福、精神的快樂是對當的。對此,先哲們多有論述。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柏拉圖“把那些高尚的、善良的男男女女稱作倖福的,把那些邪惡、卑賤的人稱作不幸的。”[6]德國倫理學家包爾生也認為,外在的幸福或好運並不總是落在有德性人的身上,但有德性的人即使沒有得到外在的幸福,他們也能夠感受到精神的幸福,能夠在自己的內心發現幸福。

需要說明的是,在具體的行為中,應當遵循的是道德的原則而不是直接的個人幸福的原則,或者說不是完全從個人的利益出發行事。這就存在遵循道德原則與個人利益或個人感性幸福相沖突的情況,比如見義勇為就是這種情況。從道德原則來看,見義勇為是應當的、善的,但從個人利益的角度看,這種行為可能會直接對個人造成物質上的損害,如果把幸福完全理解為感性幸福,那麼,見義勇為就是不幸福的。在這種情況下,德性與幸福的一致性,主要體現在,見義勇為是對社會是好的,而我們是社會的成員,對社會的好同時也是對我們的好,它最終會使我們得到幸福。或者說這種德與福的一致是在終極的意義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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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個人生活層面

就具體個人而言,首先,德性與幸福是在一定條件下達到一致的。

德性與幸福的一致需要一定的社會條件。馬克思曾經指出:“在古代的奴隸和奴隸主之間,在中世紀的農奴和領主之間,難道談得上追求幸福的平等權力嗎?被壓迫階級追求幸福的慾望不是被冷酷無情地和‘由正當理由’變成了統治階級的這種慾望的犧牲品嗎?”“由於資本主義生產所關心的,是使絕大多數權利平等的人有最必需的東西來勉強維持生活,所以資本主義對多數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權利所給予的尊重,即使一般說多些,也未必比奴隸制或農奴制給予的多。”[7]在一定的社會中,如果本階級的道德是社會中主導的道德,社會道德代表了本階級的利益,那麼德性與個人幸福更容易實現一致。

德性與幸福一致需要一定的個人條件。德性只是實現幸福的必要條件。一個有德性的人能否實現幸福還要一些個人條件。首先,精神上的幸福需要有開闊的胸襟、豁達的情懷,還要有智慧,從而能對自己的境遇有很好的把握,當幸福來臨時能夠有深切的體會和感受。其次,物質上的豐裕、前途上的順利、個人成就的取得既需要有個人德性,也需要有個人才能,有時還需要有良好的機遇。幸福的取得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德性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其次,德性與幸福的一致性還表現在有德是有福的必要條件上,也許有德未必有福,但是無德必無福。其實,福蘊含著這樣一個深意,即福是無害之利的擁有,只有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擁有無害之利。不德雖然可以獲利,但其所獲之利中必然含有有害的成分,或者損害了他人,或者損害了長遠的利益,從而使其受到眾人的阻礙與抵抗,這種利也就成為有弊之利,它僅僅是利,而不是福。

最後,個人的德性與幸福的一致體現在一生的長過程中,而不是體現在一時一事上。得與失並不在一時之間,而在長遠。

至於那些無德而得福的現象,包爾生的分析是意味深長的:“這些現象並不是常規,而是例外。”“在上帝和人面前,德性是受到讚揚的,而邪惡卻是被蔑視和譴責的。”[8]

(以上摘自楊宗元《道德理由的追尋》,本號 單日更新,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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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古希臘]柏柆圖.高爾吉亞篇.柏拉圖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54。

[2][古希臘]柏柆圖.申辯篇.柏拉圖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

[3][英]羅素.西方哲學史.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127。

[4][古希臘]柏拉圖.申辯篇.柏拉圖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6。

[5][古希臘]柏拉圖.申辯篇.柏拉圖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

[6][古希臘]柏拉圖.高爾吉亞篇.柏拉圖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50。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版,第21卷,332。

[8][德]弗里德里希·包爾生.倫理學體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3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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