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違規披露案一審宣判 中毅達原副董事長獲刑一年


上海首例違規披露案一審宣判 中毅達原副董事長獲刑一年

雷達財經 文|深海

4月10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副院長璩富榮、刑事審判庭審判員高衛萍和人民陪審員顧月琴組成合議庭對一起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員林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員盛某和秦某某均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該案繫上海市首例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也是上海三中院依據上海高院2020年1月31日下發的《關於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依法審理的首起金融刑事案件。

雷達財經梳理發現,任某某真名為任鴻虎,曾任中毅達副董事長並代履行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職務。

2016年4月14日,中毅達實控人何曉陽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何曉陽、寶利盛擬將其持有的大申集團50.5576%、27.6656%股份中的58.2232%股份轉讓給股權受讓方。至2016年6月2日,中毅達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但中毅達並未及時披露,直到 2017年6月20日,中毅達在回覆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問詢函時,才披露了相關信息

此外,中毅達關聯交易也未及時披露,甚至在公告中稱交易對手不是關聯方。

2017年2月,上交所對中毅達、時任公司代董事長兼總經理任鴻虎、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劉效軍以及公司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林旭南予以公開譴責處分,並公開認定劉效軍、任鴻虎、林旭南3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任鴻虎等人的違規行為不止於此。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中毅達子公司廈門公司與江西某公司簽訂了《項目施工合同》,後因未支付保證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應由廈門公司完成的項目未實際開展。

同年10月,公司為虛增業績,由時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任某某決定將該已由其他公司完工的整體項目的80%工程量收入違規計入上海某股份公司三季度報表,由廈門公司副總經理盛某安排廈門公司提供虛假的工程、財務數據,上海某股份公司財務經理秦某某依據上述數據編制三季度財務報表,交該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林某某簽字確認。

同月28日,公司將三季度財務報表對外披露。經鑑定,公司共虛增主營收入7267萬元,佔同期披露主營收入總額的50.24%;虛增利潤1063萬餘元,佔同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1.35%;虛增淨利潤797萬餘元,將虧損披露為盈利。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任某某、盛某、秦某某、林某某分別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毅達作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嚴重情節;被告人任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林某某、盛某、秦某某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四名被告人犯罪後均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且均已繳納了罰款或罰金,依法可從寬處理。

據此,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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