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偏門“撈錢”?賀州這兩男子的下場就是後果!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想通過盜竊、騙取等方式獲得錢財?

看看賀州這兩男子的下場

這就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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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一

2019年7月28日,曾某到賀州市昭平縣富羅鎮某村黎某家路口處賣魚,黎某因沉迷網絡賭博,便向曾某提出以現金換取曾某的微信轉賬,取得了曾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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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曾某操作微信的過程中,被黎某記住了支付密碼。因曾某不熟悉微信操作,便將其手機交給黎某操作。黎某便臨時起意,將曾某手機微信綁定銀行卡內的5000元盜竊,轉入自己微信內的一個網絡賭博群內,換成網絡賭博籌碼。此後黎某又兩次以同樣的藉口騙取曾某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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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曾某發現錢款失竊,遂找到黎某要求歸還。黎某通過其手機微信分兩次歸還還了12700元給曾某。同年8月8日,黎某到當地派出所投案,經審訊,黎某對其盜竊他人財物用於網絡賭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02案情二

2020年2月26日7時許,李某經過賀州市昭平縣某酒店附近的街道時,發現人行道上停放有一輛紫色的愛瑪牌踏板型電動車,車上還掛著鑰匙。李某趁無人之機,將停放在此的電動車開走並收藏在其居住的樓梯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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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公安機關依法將被盜的電動車扣押並已發還給被害人。經鑑定,被盜竊的電動車價值3060元。


法院審理認為

黎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均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黎某、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黎某盜竊的財物已發還給曾某,李某盜竊的電動車已發還陸某,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考慮。


最終,法院作出判處黎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處李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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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腳踏實地才是正道

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念

讓自己受到法律制裁

留下終身汙點!


供稿:昭平縣人民法院 鄒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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