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40年民事立法作用功不可沒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 蒲曉磊

引言

改革開放40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民法立法也從青澀到成熟,從分散到系統,從粗糙到精緻。

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雖然僅一字之變,卻跨越了時代鉅變。

如今,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工作正在緊鑼密鼓進行。幾代人追求的民法典夢想,越來越近了。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化,民法立法作用不斷彰顯。

王利明上大學那年,法學教育還很落後,學民法的學生連教材也沒有。

王利明是1977年考入湖北財經學院法律系的,但他真正瞭解民法,是1981年考研的時候。當時,一位老師借給他一本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佟柔寫的《民法概論》,他拿著這本小冊子,從頭到尾抄了一遍。就是憑著對這本小冊子的理解,他考上了佟柔教授的研究生,真正開始學習和研究民法。

8年後,王利明成為中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後的第一個民法學博士,也是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個民法學博士。

回首改革開放40年和民事立法發展歷程,已是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的王利明這樣評價,40年的民法發展歷史,就是一部濃縮了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變遷史。

民法通則

為改革開放提供民事法律基本框架

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前進步伐,在40年來民法立法體系建設中,有兩部法律具有標誌性: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

這兩部法律的制定,都與我國的民法典夢想有著緊密聯繫。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提出要重新制定民法典——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三次啟動民法典制定工作。那時候,法學教育剛剛恢復,人才和師資力量比較匱乏,在這樣的條件下制定民法典,艱鉅程度可想而知。

當時,全國抽調了大概二三十名學校的老師來北京參與立法,最後擬出了民法典草案第四稿,有460多個條文。

然而,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方向不定,民法能夠發揮作用的領域亦無法確定,導致民法典編纂擱淺。

但民法典草案起草時所做的工作並沒有白費。

“這次立法雖然最終沒有完成民法典的起草,但制定出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繼承法等重要民事法律,此後,立法機關的很多商事立法、知識產權立法都是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說。

在孫憲忠提到的這幾部法律中,民法通則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民法總則功能,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對改革開放給予了足夠的保障和指引。

民法通則起草時,沒有像民法典草案起草那樣集中大量專家,而是成立了民法通則起草專家諮詢小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持,同時聘請了佟柔、王家福、魏振瀛和江平作為顧問。這四位著名的民法專家,代表了當時北京民法力量最強的四所法律院所: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北京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則通過。

“這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立法準備尚未成熟的時候,制定的具有民法總則性質的民法單行法,確立了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同時也規定了比較詳細的民事責任制度,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

而王利明認為,民法通則為改革開放與經濟發展提供了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確定了民法的基本內容、原則以及基本制度,是我國民法立法發展史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

“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主體地位,並採取列舉的方法,全面規定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和人身權,全面宣示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見的。”王利明解釋說,最為重要的是,民法通則的誕生,標誌著我國民法立法進入了完善化、系統化階段,為民法典的問世奠定了基礎、開闢了道路。

物權法

改革開放以來又一次思想大解放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陸續制定了一系列規範市場活動的民事基本法。

“改革開放以來的40年時間裡,我國基本上完成了鬆散型民法典的立法任務,我把這樣的鬆散型民事立法稱之為民法典的類法典化。這就是制定了以民法通則為引領的,由各個民法單行法構成的類法典化的民法體系。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法律。”楊立新說。

楊立新認為,民法中有很多意義重大的單行法,但要從中找出有里程碑意義的幾部法律,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絕對可以位列其中。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先後制定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這三部合同法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國內經濟、技術和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擴大,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這三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和有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因此,需要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制定統一的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通過,把市場經濟需要的進行民事交易行為的基本法律固定下來。

王利明認為,作為一部具有標誌性意義的民事立法,合同法將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統一,結束了我國合同立法三足鼎立所形成的相互重複、不協調、凌亂的局面,實現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總則的統一化和體系化,這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同樣是一部具有標誌性意義的民事立法。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群眾的財產普遍得到了增長,迫切需要法律對其予以確認和保護。在這樣背景下出臺的物權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對各類物權類型予以了確認,並規定了物權的保護制度和方法,從而完善了我國財產法律制度,鼓勵億萬人民群眾愛護財產、創造財富,促進社會財富迅速增長。

從研究起草到通過歷時13年,經過8次審議,物權法創下了法律草案審議之最。立法難度之大與觀點爭議之多,可想而知。

2005年秋天,互聯網上出現了一封公開信,矛頭直指正在審議修改過程中的物權法草案,指責草案對國有財產和個人財產實行平等保護的規定違背了憲法和社會主義基本原則。一時間,王利明和其他眾多參與立法工作的民法學者一起,被推到了風口浪尖。

2005年12月7日,王利明發起組織了中國物權法疑難問題研討會,在與眾多專家一起討論後回應稱,物權法草案在指導思想與政治方向上都是正確的。

“物權法確定了平等保護原則,對於各類財產所有權進行一體對待、平等保護,以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財產權利。”王利明說。

批評的浪潮,孫憲忠也遇到過。他在參與起草社科院版本的物權法草案時,主張一體承認和平等保護的原則,也就是說,不管是公共財產還是私人財產,不要區分哪一個更重要,要平等保護。由於沒有強調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神聖,孫憲忠遭到學術界很多人的嚴厲批評。但孫憲忠並未改變自己的觀點,最終通過的物權法也證明,他的堅持是正確的。

孫憲忠把物權法的制定,看作是改革開放以來又一次思想大解放,“物權法最終以高票獲得通過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我們黨、立法者和理論界絕大多數人堅持改革開放的決心、信心。”

民法總則

改革開放進程中里程碑式的立法

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等重要法律的施行,是在制定我國民法典的道路上邁出的重要一步,標誌著我國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已經齊備。

編纂民法典——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要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了這樣的任務要求。

儘管只有區區5個字,卻在法學界引起了巨大反響。

作為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立法工作,民法典的編纂,不僅涉及民眾生活,還關係到依法治國。

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是制定民法總則。

制定民法總則,是在我國改革開放深入推進、社會經濟生活發生巨大變化的客觀條件下進行的,大到基本原則的確立、權利的確認,小到一些細微條文修改,都體現了時代性。

明確胎兒利益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調;特別強調撫養贍養義務;擴大監護人範圍;增加保護虛擬財產規定……自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審議之日起,每一次的變動,都能觸發整個社會的神經,引起人們的熱議與關注。

在通過之前,民法總則草案先後3次向社會徵求意見、4次在不同省市召開座談會,共收到來自各方面的意見7萬餘條。在2017年全國“兩會”上,經過廣大代表、委員的認真審議討論,吸收各方面意見,民法總則草案有126處作了修改。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民法總則。

從起草到通過,爭議自然不少。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關於這一條規定,自草案提請審議直至最終通過,每一次審議都是討論的焦點所在。

“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起點為十歲,是全世界規定這個年齡標準最高的國家,基本上是絕無僅有,脫離了我國未成年人成長的實際情況,是完全不合適的,因此,民法總則草案在提請審議時,對年齡進行了下調。”楊立新說。

作為民法總則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楊立新記得,在制定民法總則的過程中,大體上對這個年齡界限的規定有三種意見,一是六週歲,與學齡相一致;二是七週歲,認為適當高一點比較合適,上學後的小學二年級學生比較合適;三是八週歲。

民法總則立法的第一次至第三次的審議稿,都是規定為六週歲,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草案,仍然是規定為六週歲。但是上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後,大多數人大代表認為八週歲合適,最終確定為八週歲。

這一改動讓楊立新耿耿於懷,他至今還是認為六週歲比較合適,“因為規定小學三年級的學生才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與我國未成年人的發展不相適宜”。

這樣的爭論,伴隨著民法總則整個起草過程。楊立新說,民法總則共206條,都是一條條“爭”出來的,最終一字字“過”的。在他看來,民法典的編纂,是保護民事主體權利的重大機會,學者不能因為有爭論,就放棄立法。

凝聚著這個國家最大公約數的民法總則,被視為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更為重要的是,民法總則的誕生,標誌著中國民法典編纂“兩步走”邁出了關鍵一步。

“在改革開放過程中,民法總則的制定完成,是一個里程碑式的立法。在民法總則的引領下,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完成,指日可待。”楊立新說。

結語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裡,每一個個人都是整個的國家”,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這句名言,恰如其分地說明了民法對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的保護作用。

改革開放40年,中國民事立法走過了西方數百年的道路,不僅構建了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而且構建了民事權利的基本體系,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如今,我國的民事立法迎來了百年一遇的法典時刻。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民法體系將繼續完善,也將繼續為深化改革開放提供法律保障。

改革開放40年民事立法作用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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