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中俄互助條約的意義

人們一般對中、俄關係史上的後兩個同盟條約——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印象比較深刻,但是兩國曆史上的第一個同盟條約即1896年清政府與俄國政府簽訂的《中俄密約》至今卻並未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

如今回顧歷史可以看出,加上後來蘇聯與“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同盟條約”,俄國(蘇聯)在近代史上先後與中國簽訂了三份“同盟條約”。李鴻章簽訂的這第一份同盟條約允許俄國在中國滿洲地區修築中東鐵路(又稱大清東省鐵路、1945年後改稱中國長春鐵路),極大地損害了中國的國家利益。王世傑簽訂的第二份同盟條約規定中、蘇共管中東鐵路,在一定程度上收回了中東鐵路的路權但仍沒有完全收回路權。周恩來簽訂的第三份同盟條約則規定中長鐵路的一切權益徹底迴歸中國。這三份中俄互助條約,反映了中國的國際地位在近代史上一步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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