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遇到這種情況,有口難辨!

丞2013年9月6日入職一家駕校工作,2015年9月5日勞動合同到期,2018年10月12日,小丞提起仲裁,要求駕校返回其在職期間繳納的服裝費2000元。最終仲裁敗訴,一審敗訴。

員工遇到這種情況,有口難辨!

原因是什麼呢?是不是駕校應當收取小丞的服裝費?其實,小丞敗訴的原因是主張權利的時間,太長了,超過了“仲裁時效”。

依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員工遇到這種情況,有口難辨!

依據上述規定,小丞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權利主張,到當地的仲裁委去起訴,超過了一年,法律就會認為你認同已經發生的事實,或者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從另一方面說,“時間是把殺豬刀”,法律也是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督促你去行使自己的權利。,所以“京丞法律”提示大家要積極的行使自己的訴權,不可大意,一旦過了時效期,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

關注“京丞法律”,關注自身權益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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