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縣檢察院依法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馬某某等3人提出公訴

近日,曹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對被告人馬某某1提起公訴,以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對被告人馬某提起公訴,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對被告人馬某某2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馬某某1等3人經馬某(已判刑)糾集,與馬某某3、馬某某4、侯某某、沙某某(均已判決)等20餘人,在曹縣及周邊縣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馬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非法高利放貸,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毆打、攔截、恐嚇等手段非法討債,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利用自身形成的強勢地位,介入他人日常偶發矛盾,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為索取財物,利用民間糾紛,借題發揮,毆打併劫持多人,向對方索取高額贖金,實施綁架、非法拘禁犯罪;漠視司法機關權威,強行闖入派出所帶走對方當事人,致使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實施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犯罪;為索取債務,強行進入他人家中毆打他人並毀壞財物,實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馬某某1夥同其他惡勢力成員,為索要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另,被告人馬某某1夥同其他惡勢力成員,未經他人允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夥同他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系其他積極參加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2夥同他人,為索要債務非法拘禁他人,並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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