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林業局關於增加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建議的答覆


三明市林業局關於增加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建議的答覆

關於市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第0083號代表建議的協辦意見

明林函﹝2020﹞3號

市農業農村局:

  《關於增加村級集體經濟收入的建議》(第0083號)收悉,我單位的辦理意見如下:

  一、關於“建議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統籌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加以使用和管理”的意見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以上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農指〔2017〕41號)規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主要用於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村集體組織監管費和直接管護費的支出。對林權屬於村集體的,可將其中的經濟補償部分統籌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加以使用和管理,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2018年市委和市政府《關於林業支持村級集體經濟增收的六條措施》,支持村集體按照法定程序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將原來分散使用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佔生態公益林補償的65%)統籌為村級集體收入。


三明市林業局關於增加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建議的答覆


  二、關於“要支持村集體收取林地使用費作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的意見

  林地使用費是林地使用者因承包占用林地向林地所有者交納的費用,是村集體行使林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林改後,大部分山林已明晰到戶、到聯戶或村民小組,並在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戶應繳納的林地使用費金額,使得村集體有新的收入來源。林地使用費既不是國家稅收,也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而是由村集體自收自用,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資金,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鄉村幹部應正確把握林地使用費收取的原則,除自留山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村集體林地都必須與村委會簽訂承包、租賃或轉讓合同,明確林地使用費繳納金額。今年全市將推廣林票制度改革,鼓勵村集體以林地經營權入股,與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合作造林或合作經營現有林,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按年度預付每畝不少於10元的林地使用費,確保村集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三明市林業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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