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履行完畢且林木已全部採伐...權利人無法登記問題”

關於“合同履行完畢且林木已全部採伐、原權利人不及時或不主動申請註銷登記,導致新的權利人無法登記問題”

關於市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第0181號代表建議的協辦意見

明林函﹝2020﹞6號

市自然資源局:

  《關於加強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建議》(第0181號)收悉。關於“合同履行完畢且林木已全部採伐、原權利人不及時或不主動申請註銷登記,導致新的權利人無法登記問題”,我單位的辦理意見如下:


關於“合同履行完畢且林木已全部採伐...權利人無法登記問題”


  2003年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之前,有部分山場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個人(單位)經營。這些山場的合同大部分已到期,其中有些山場林木已採伐完畢,林地由村集體收回重新發包造林。目前,由於《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沒有依職權註銷林權類不動產權證的相關規定,原權利人不及時或不主動申請註銷林權證,導致新一輪林地經營者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建議不動產登記機關按照仍有法規效力的《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法改變林地用途或者林木、林地滅失的,應當申請註銷登記。”第二十七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原林權權利人限期提出申請。原林權權利人提出異議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請原發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進行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等規定,經村委會申請、林業部門出具採伐證明後,由不動產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註銷,以保障新的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三明市林業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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