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醫保統籌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日前

泰州市醫療保障局對《泰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涉及繳費標準、報銷比例、待遇標準等方面

共六章,三十六條。2020年4月15日前可將意見建議,通過信函、傳真或郵件發市醫療保障局待遇保障處。

通信地址:泰州市醫藥高新區洪澤湖路66號,泰州市醫療保障局待遇保障處

郵政編碼:225300

傳 真:0523-89892021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徵求意見稿

部分內容如下

▽▽▽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繳納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費用。

(一)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在職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不得超出相關部門每年公佈的醫療保險月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下限標準的以下限標準作為繳費基數;高於下限標準的以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最高不得高於上限標準。


(二)繳費費率

1.職工醫保

基本醫保。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

大病統籌。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職工個人按工資總額的0.3%繳納。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保和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用按規定全部由個人繳納,費率分別為10%和0.8%。

國家公務員補助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4%繳納。


2.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

在落實國家統籌降低社會保險費率要求期間,全市暫按降低後的費率繳納保險費用。繳費費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基金運行狀況,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報市政府決策後適時調整。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其基本醫保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男性需繳滿25年、女性需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

實際繳費年限指本市建立職工醫保制度後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醫保費用的年限。

已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未達到醫保規定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單位參保的人員辦理醫保退休手續按照退休當月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次性補足其醫療保險規定年限醫療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醫保退休手續時可選擇按退休當月繳費基數,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用後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或繼續繳費直至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繼續繳費期間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設定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年度封頂金額。參保人員需補繳的費用低於本年度封頂金額的,按其實際金額繳納;高於本年度封頂金額時,按封頂金額繳納。2020年7月1 日起,封頂金額為65604元,封頂金額按照繳費年度逐年遞增5000元。

參保人員在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醫保退休手續時應按規定一次性繳納15年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同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按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作為退休年齡,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按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其退休年齡。

職工醫保基金由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組成。統籌基金分設基本醫保、大病統籌、大病保險、國家公務員補助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等基金賬戶。

職工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也可用於支付長期護理保險、門診統籌、補充保險等個人繳費部分以及其他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相關費用。


個人賬戶按照以下規定劃撥: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以個人繳費基數作為個人賬戶的劃賬基數,其劃賬比例為:

(1)35週歲(含)以下,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8%劃入;

(2)36週歲至45週歲(含),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2%劃入;

(3)46週歲至退休前,按本人繳費基數的4%劃入;

退休(職)人員,以本人退休養老金作為個人賬戶的劃賬基數,其劃賬比例為:

退休後至70週歲,按養老金的5.5%劃入;

70週歲(含)以上,按養老金的6%劃入;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按養老金的8%劃入。

僅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按上年度全市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金的平均數作為個人賬戶的劃賬基數。按上述基數劃入個人賬戶的月度金額低於原月度劃入金額的,仍按原金額劃入直至與上述基數劃入金額持平後,按上述基數執行。


參加國家公務員補助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由相應的基金賬戶補充劃入至個人賬戶,其劃賬比例為:

(1)35週歲(含)以下,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8%劃入;

(2)36週歲至45週歲(含),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4%劃入;

(3)46週歲至退休前,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劃入;

(4)退休後,以本人養老金的2.5%劃入。


附則

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及封頂限額等政策,將根據國家、省相關要求和職工醫保基金的運行情況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及時向社會公佈。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