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近日,韓國破獲了一起令人震驚的性剝削案件,命名為“N號房間”事件,這是從2018年開始發生在韓國的惡性集體性犯罪,案犯們冒充警察威逼利誘受害者們拍攝裸照,再用這些照片威脅受害者,對受害者實施性犯罪,還將犯罪過程拍攝下來發布到會員收費制的聊天群,受害者不僅包括多位無辜女性和未成年人,甚至還有嬰幼兒,所涉及的加害者高達26萬的註冊用戶,此案一出,引發世人震驚和憤怒。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韓國“N號房間”事件餘波未了

我國也有媒體報道了

涉兒童色情信息的網站

保護兒童

就是保護未來

重拳打擊製售傳播淫穢色情信息

尤其是涉兒童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近年來,網絡的快速發展和普及讓別有用心之人尋到了成本更低、更為隱蔽的犯罪契機,加之在網絡上觀看相關影像時,所面臨的道德壓力相對更小,觀看者不會以真實身份示人。在這種情況下,利用網絡實施性犯罪的情形屢見不鮮。


案例一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間,霍某以虛假身份通過微信聊天、網絡聊天等方式,獲取未成年在校女學生或者其他女性網友的真實身份資料後,以公開經其引誘進行的有淫穢內容的聊天記錄、利用被害人頭像合成的裸體照片等方式相威脅,敲詐勒索錢財,涉案被害人涉及十多個省市,人數多達上百人。


案例二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葉某(男,16歲)輟學後,通過微信“搖一搖”認識一個附近的職高女生(15歲),聊天時雙方互有好感,留了聯繫電話。一天,葉某的朋友王某來找他玩,向他提出能否找一個女孩玩玩兒(意思是發生性關係),葉某想到職高女生,便答應王某。第二天,葉某便電話聯繫該女生,以約會吃飯為由,約該女生來家中聊天,聊天過程中,採用暴力威脅方式,強行與該女生髮生性關係,案發後,被害人報警,二人落入法網。


案例三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小明是一名5歲的可愛男孩,一天下午放學時,在幼兒園門口等媽媽,但是媽媽還沒來,卻碰到同住一個小區的叔叔盧某,叔叔跟小明說:“你媽媽今天加班,讓我先來接你去我家玩一會,她下班後再來接你。”小明心想,這個盧叔叔跟自己住一個小區,平時跟爸爸媽媽都比較熟悉,有時還在樓下一起玩耍,他又不是壞人,就沒多想,跟著盧某走了。到盧某家後,盧某拿出零食給小明吃,過了一會,盧某用玩具引誘小明,謊稱一起玩遊戲,讓他脫掉衣服,期間用手機在某網絡平臺上直播小明的裸體視頻,同時要求小明擺出各種奇怪的動作,最後還對小明實施了猥褻,直到被小明媽媽發現並報警,盧某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面對這些網絡“黑手”

小盆友們一定要牢記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自我保護要學習,隱私部位要覆蓋

被人強拉大聲喊,身體屬於我自己

不願被抱要說不,不喝陌生人飲料。

偏僻角落不要去,有事溝通告爸媽

壞人來了躲開走,遇事報警要及時。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親愛的小夥伴們

當我們盡情暢遊網絡世界的同時

也要警惕“壞蜀黍”趁虛而入

要用“火眼金睛”識破他們的陰謀詭計

給自己穿上堅硬的“自護鎧甲”

做自己的“守護神”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加強校園安全建設,預防教職工性侵害未成年學生、幼兒園兒童違法犯罪,向教育部發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高檢建[2018]1號,簡稱“一號檢察建議”)。按照省、市院要求部署,臨潼區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職能,認真貫徹落實“一號檢察建議”,聯合區教育局深入全區55所學校進行實地檢查,與各學校相關負責人召開座談會,督導“一號檢察建議”落實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各學校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整改,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為青少年的茁壯成長保駕護航。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法條鏈接


01

敲詐勒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2

強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另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強姦等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03

猥褻兒童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好啦

今天的未檢課堂就到這裡

下期再見嘍!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 end •

來源 | 臨潼區檢察院

文 | 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室

校對 | 李繁

審核 | 楊戰峰

【臨檢·未檢課堂】第二講 “N號房間”事件:僅僅是26萬人的“狂歡”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