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法院:子女參與翻建房屋視為改善居住資助父母性質


楊浦法院:子女參與翻建房屋視為改善居住資助父母性質

【基本案情】

係爭房屋翻建執照的申請人為龔某華。龔某華(於2014年3月10日報死亡)、施某貞(於1991年12月18日報死亡)夫妻生育原告龔某芳、龔某蘭、被告龔某元、龔某平、龔某明。龔某芳與袁某敏系母女,徐某浩系袁某敏之子。龔某元與郭某梅系夫妻,龔某系他們之女,張某庭系龔某之子。龔某平與徐某紅原系夫妻,2011年4月28日登記離婚,龔某婧系他們之女。

  施某貞的父親施某堂(於1975年7月去世)、母親嚴某芹(於1993年1月13日報死亡)婚後生育施某貞、施某蘭(於1977年2月去世)、施某花(於1994年1月9日去世)、施某良(於1989年4月去世)、施某明(於2005年11月去世)五個子女。施某蘭與丁某山(於1961年去世)婚後生育丁某鑫、丁某昌、丁某平。施某花與張某賢(於2005年12月14日去世)婚後生育張某芳、張某萍、張某香、張某國、張某強、張某華、張某芬。施某良與徐某珍婚後生育施某芳、施某萍、施某英、施某兵。施某明與陳某蘭(於2015年3月去世)婚後生育施某昌、陳某。

  2002年10月23日,龔某華與印某娣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印某娣(於2012年7月28日報死亡)與前夫孫某寶生育孫某國、孫某明、孫某妹、孫某英。

  2018年11月23日,龔某平作為(乙方、被徵收人)龔某華(亡)、龔某平、龔某元、龔某明、龔某芳、龔某蘭等的代理人與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楊浦第一房屋徵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其中約定:第二條、房屋性質為私房,建築面積62.81平方米,未認定建築面積5.61平方米;第五條、被徵收房屋價值為4,681,774.67元(評估價格3,042,453.59元、價格補貼912,736.08元、套型面積補貼726,585元);第六條、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條件;第七條、裝潢補償款23,867.80元;第九條、按期簽約獎614,050元、按期搬遷獎50,0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1,256,2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加獎502,480元、搬家補助費1,000元、家用設施移裝補貼2,000元、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材料費補貼50,000元、集體簽約獎150,000元、放棄產權調換一次性補貼100,000元,獎勵合計2,725,730元。

  2018年11月23日,《居民安置及各類費用確認表》(一)記載係爭房屋的權利人龔某華(亡)、龔某平、龔某元、龔某明、龔某芳、龔某蘭等,代理人龔某平,有證面積62.81,在冊人口10人,評估價格3,042,453.59元、價格補貼912,736.08元、套型面積補貼726,585元,按期簽約獎614,050元、按期搬遷獎50,0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1,256,2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加獎502,480元、搬家補助費1,000元、家用設施移裝補貼2,000元、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材料費補貼50,000元、集體簽約獎150,000元、放棄產權調換一次性補貼100,000元、裝飾裝修補償23,867.80元,總計金額7,431,372.47元。審理中,雙方確認協議外另有70,000元的基地祝福獎等已發放至龔某平名下,原告訴請中已包含分割這部份獎勵。龔某平、龔某元表示除被查封的補償款2,700,000元外,其餘的已各半分割完畢,並表示被告之間的徵收補償款可以自行分割,不需要法院處理。

  係爭房屋徵收時戶籍在冊人口有10人,分成兩戶,一戶(戶號210742)為龔某平、徐某紅、龔某婧、龔某芳、袁某敏、徐某浩,一戶(戶號210743)為龔某元、郭某梅、龔某、張某庭。

  審理中,龔某蘭提供龔某華的自書“遺囑書”一份,內容為“茲有楊浦區眉州路第西方子橋55號私房戶主龔某華其施某貞兩人共同財產妻已故死等我故死後財產全部歸我所有房產歸我五個子女所有再婚印某娣無權繼承我龔某華財產無權財產分配特此證明人龔某華(章)2008年九月14日”。原告龔某蘭對“遺囑書”無意見。被告龔某平等認為不知道龔某華有遺囑這件事,從未聽說過。被告徐某紅認為遺囑是原告偽造的。第三人稱不認可遺囑,沒有街道蓋章沒有公證,上面說跟我母親無關,怎麼可能他一個人說了算,這是我母親和他的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

楊浦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係爭房屋系龔某華在上世紀60至80年代多次申請翻建,龔某平等子女雖稱參與翻建房屋,應屬子女為改善居住資助父母性質,且係爭房屋繳納地租的戶名為龔某華,房屋權利應為龔某華、施某貞夫婦所有。房屋徵收前,龔某華、施某貞夫妻已去世,施某貞先於其母嚴某芹去世,生前無遺囑,故對房屋徵收價值補償款中屬於施某貞的遺產份額應由其母親、配偶和子女依法繼承。龔某華再婚後,係爭房屋系其婚前的財產,第三人孫某國、孫某妹、孫某英、孫某明均已成年,與龔某華不構成撫養關係,且印某娣先於龔某華去世,故對第三人主張係爭房屋是印某娣於龔某華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可。原告龔某蘭雖提供署名龔某華的“遺囑書”一份,該“遺囑書”表述語句不通順明瞭,被告表示不知道有遺囑這件事,因此,係爭房屋中屬於龔某華的遺產部份由龔某華的子女按照法定繼承原則繼承。嚴某芹繼承了施某貞的遺產份額後,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中屬於嚴某芹的份額由其子女繼承,其中施某貞、施某蘭、施某良均先於嚴某芹去世,可分別由他們的子女代位繼承。被告龔某平、龔某元家庭實際居住在係爭房屋,因此地塊曾發放動遷告知而另行購房,原告龔某芳、袁某敏、徐某浩雖戶籍在內,但不是實際居住人,該戶也不符合居住困難條件,因此,本案結合房屋來源、翻建、居住、繼承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龔某芳、袁某敏、徐某浩共得係爭房屋的徵收補償9,500,000元,龔某蘭可得882,848元,丁某鑫、丁某平、丁某昌共同分得66,882元,張某芳、張某萍、張某香、張某國、張某強、張某華、張某芬共同分得66,882元,施某芳、施某萍、施某英、施某兵共同分得66,882元,施某昌、陳某共同分得66,882元。審理中,被告龔某平、龔某元、徐某紅、龔某明等表示被告之間的份額不需要再本案中處理,應於准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龔某平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龔某芳、袁某敏、徐某浩上海市楊浦區眉州路西方子橋55號房屋徵收補償款950,000元;

  二、被告龔某平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龔某蘭上海市楊浦區眉州路西方子橋55號房屋徵收補償款882,848元;

  三、被告龔某平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丁某鑫、丁某平、丁某昌上海市楊浦區眉州路西方子橋55號房屋徵收補償款66,882元;

  四、被告龔某平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芳、張某萍、張某香、張某國、張某強、張某華、張某芬上海市楊浦區眉州路西方子橋55號房屋徵收補償款66,882元;

  五、被告龔某平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施某芳、施某萍、施某英、施某兵上海市楊浦區眉州路西方子橋55號房屋徵收補償款66,882元;

  六、被告龔某平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施某昌、陳某上海市楊浦區眉州路西方子橋55號房屋徵收補償款66,882元。

【律師分析】

頭條號“舊改徵收律師”,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雷敬祺律師認為:

(1)本案屬於私房老宅拆遷,因私房產權人過世,且繼承人身份關係複雜,因此涉及到權利人的認定及代為繼承等相關法律問題;

(2)本案翻建一節事實應當予以詳細查明,翻建的貢獻人應當予以適當多分;

(3)本案“遺囑書”的真實性應當予以查明,按照法律規定有遺囑按遺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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