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人女幹部原來這樣區分(附最高院、高院意見)

導讀:女職工退休年齡到底是50還是55?女工人與女幹部傻傻的分不清?


關於這個問題,國家先後出臺過多個規定:


1、1978年《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1995年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通知第75條: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的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3、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均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

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4、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5、2001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規定:二、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幹部的行政級別待遇。打破傳統的“幹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後,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下面來看看看最高法院和廣東高院的裁判意見,僅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070號《行政裁定書》中裁判意見如下:

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169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要按照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幹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幹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1994﹞100號)第六條規定,要打破幹部與工人、固定工與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職工的身份界限,統稱“企業職工”。職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合理流動。因此,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工作崗位分為工人崗位和管理崗位。


根據原審查明事實,王玉萍自1989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工人崗位,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標準進行審核、批准退休並無不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書》裁判意見如下:


本院認為,(一)關於陳×英的退休年齡的問題。根據原廣東省勞動廳和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轉發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薪(1999)114)第二點“

對女職工現崗位的認定,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即不論原身份是工人還是幹部,其現崗位應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為準,凡在現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應以現崗位認定其身份。


其退休年齡,在工人崗位工作的按50週歲,在管理崗位工作的按55週歲”的規定,本案中陳×英工作崗位的認定,應以其與同×街道辦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雙方雖然在2007年和2011年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並未明確其崗位屬性,但是在2008年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其工作崗位為工人類,而陳×英的工作崗位一直無變化,從事計生工作,故應認為陳×英至滿50週歲前其工作崗位屬工人類。


且同×街道辦自2005年以來亦均以工人身份為陳×英參加社保,其後沒有其他證據能認定陳×英是幹部身份,根據相關規定只能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故二審判決認定認定陳×英屬工人崗位,其法定退休年齡應按50週歲計算,有事實依據,並無不當。


(文章轉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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