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公正感”理論 打開訴訟“心結”

新形勢下,如何從法律、社會和人民的多維視角分析檢視“公正感”現象,通過強化社會溝通之維,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依法同步消解當事人的訴訟“心結”,無疑是一個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

近年來,個案司法裁判本身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當事人仍然不服裁判引發申訴的現象時有發生。新形勢下,如何從法律、社會和人民的多維視角分析檢視現象,通過強化社會溝通之維,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依法同步消解當事人的訴訟“心結”,無疑是一個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對此,心理學領域的公正感理論,既可為上述司法難題提供更為全面清晰的理解圖式及詮釋啟示,也可為司法公正的有效實現提供具體的實踐指引。

大量的研究表明,人類對公正(公平)的探討由來已久,但是對公正感(公平感)的探討則始於美國心理學家亞當斯1965年的開創性研究。亞當斯提出的公正感主要是指報酬數量分配的公平性感知,被稱為“分配公正”。該理論認為,人們判斷公正與否的方法是將自己的收穫與投入之比與一個參照對象的收穫與投入之比進行比較,若比值相等則產生公平感,若兩個比值不等則產生不公平感。這種比較,不僅取決於公正程度的“絕對值”,而且取決於公正程度的“相對值”。1975年美國社會學家錫博特和華爾克在他們研究法律程序公平問題的專著中,進一步提出了程序公正的概念。隨後萊文澤爾等又提出了程序公正的六條準則,即一致性、無偏性、信息的準確性、可修正性、代表性、倫理性。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研究者們開始研究公平感與人們的感受和行為之間的關係,發現公平感是對個體的行為更具影響力的一種因素。到了20世紀80年代初,程序公正的標準及其發言權效應、尊重效應、過程效應等心理學效應,成為法律心理學研究領域的重心和重點領域。1986年,比斯和牟格針對人際互動方式與公平感的關係,還提出了“互動公平”的概念。

綜觀有關“公正感”形成機制的研究成果,公正感理論給當前司法活動最大的啟示是,司法雖然依賴剛性的法律制度,但公正的力量卻又來自柔性的情感支撐,公眾對司法活動的評判與他們所感受到的公正程度和司法體驗密切相關。“司法不僅實際上必須公正,並且在外觀上也應該保持公正的形象”。要想讓群眾感受到公正,不僅要求司法行為本身在客觀現實中是公正的,而且在人民群眾中的認知和信念體系中也是公正的。而要想實現司法者“客觀公正”與被司法者“認同公正”之間的協調統一,應當著重把握以下幾條:

首先,必須堅持嚴格司法,通過嚴格司法確保公平正義在個案中得到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嚴格司法”的要求,這是我們黨在重要文獻中對法律實施和司法工作提出的又一重大觀點和重要部署。所謂嚴格司法,就是在司法活動中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要想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其前提和基礎必然是嚴格司法。法官被賦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有責任使人感受到他的司法行為時時受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的約束。

其次,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公正感理論充分體現了人本主義精神,這就告誡我們,要想實現司法公正,必須始終把人民群眾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法官的角色就是保護每一個人的正當的期望,保護每一個人的人性尊嚴與自我價值”。要達到司法中的客觀公正與認同公正的統一,除了致力於制定嚴格的司法細則、程序規則等制度建設和嚴格的實務操作外,還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邏輯起點,統籌兼顧司法公正的法律標準、心理標準與社會標準,密切關注當事人“公正感”的有效形成。具體到實踐中,堅持嚴格司法,恪守公正原則無疑是法官開展各項司法活動的基本遵循。而兼顧心理標準則是在遵循法律標準的前提下,倡導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辦事,致力於發現民眾對司法的主觀願望和正當期待,強化司法過程的人文關懷、公開透明、論證說服和救助恢復以及當事人的可控制感等影響公正感知和心理規律的共性因素來體現。尤其是當法律適用問題化為實質性的利益平衡和價值判斷時,應注重司法審判與社會生活的深度融合,不得違背常識常情常理和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一般認知等普遍法律心理。在當前我國相當數量當事人訴訟認知能力相對較低的情況下,還要注重釋明權的行使,依法給予耐心、適度的訴訟指導,有效消除當事人對司法產生的各種誤解和疑慮。

其三,必須正確運用調判方式,充分發揮調解的積極功能。調解的最大特點是自願原則,讓當事人以本人意願影響裁判結果,能充分關照當事人心理感受,更易於為當事人所接受。在對片面追求訴訟調解率糾偏的同時,也要防止矯枉過正,正確處理好調解與判決的關係,充分發揮兩種方式的作用和優勢。對雙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願且有調解可能的涉疫情糾紛、家庭與鄰里糾紛、法律規定不夠明確以及簡單按照法律處理可能失之公平的合同糾紛,應當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優先用調解方式處理。對那些當事人不願調解或有必要為社會行為提供規則指引的案件糾紛,則應注重採用判決的方式,避免“久調不決”。

其四,必須加強指導案例的運用,使指導性案例成為公正司法的重要參照。公正感理論的核心是與他人比較,但凡“比較”就容易受認知主體自身知識經驗、價值觀念、成長經歷、社會閱歷等個性因素的影響,使“比較”漸漸失去客觀標準。而指導案例的最大效用就是給當事人提供具體的、實在的評價尺度,為公眾“手頭案件”提供可比性的樣本,為司法公正的價值提供“一般等價物”。案例的“指導性”,不僅體現在可供指導“司法者”通過案例實現和直觀地證明裁判公正,而且可指導“被司法者”通過案例觀察和認識裁判公正,有效形成“司法公正感”。實踐證明,選擇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穎性的指導性案例予以及時公佈,以案釋法,為司法或參與司法活動提供參照、借鑑,在息訴罷訪、法律文書的說服論證等方面無疑具有重大的方法論價值。

其五,必須加快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的深度應用,全面釋放司法的在線服務效能。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充分發揮在線訴訟全天候、零接觸、開放多元、同步互聯的突出優勢,依託中國移動微法院等平臺,引導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訴訟、調解、信訪,就近跨域立案,跨區域遠程辦理訴訟事項,依託信息技術超越疫情阻隔,使當事人足不出戶即可參與全部訴訟活動,實現打官司“一次也不用跑”,創造性地解決了疫情防控期間的訴訟服務難題,使公平正義以看得見、摸得著的方式得以及時實現,贏得社會各界廣泛好評。疫情防控的生動實踐,充分證明了我國智慧法院建設的先見之明和實際功用。下一步,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搶佔數字經濟的新一輪風口,抓住這次疫情倒逼各行各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升級的機遇,借勢推進、乘勢而上,進一步集成技術資源、人才資源、數據資源,加快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的深度應用,廣泛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前沿技術,持續優化在線辦案辦事平臺,讓網上訴訟服務更加普惠、精準、快捷、方便,應用場景更加智能、多元,讓廣大法官、律師、當事人以及老百姓這些“用戶”體驗不斷提升,使這次抗擊疫情過程中培養起來的在線司法經驗和主動應用信息技術的熱情得以傳承,讓互聯網司法成為各類主體的一種習慣,使公平正義更加“觸手可及”。


分享到:


相關文章: